妻子章女士隐瞒丈夫卖房,但事后却反悔,已经签订 《购买意向书》并交纳定金的买房人与章女士协商不成,只得将她告上法庭。章女士被判败诉,她不服向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经过审查认为法院判决正确,没有为章女士立案。
今年年初,章女士在没有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 《房地产居间合同 (出售)》,委托该中介公司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一套。同一天,蒋先生就在这家中介公司看到售房信息,并且有意购买。于是在该中介公司业务人员的带领下,蒋先生到章女士家实地看房,当时章女士的女儿在场,也没有表示反对。
看房后的第三天,蒋先生就与中介公司签订了 《购买意向书》,约定购买总价为105万元,并交纳定金3万元。随后,章女士在上述 《购买意向书》的 “出售方意见”一栏中签署了她本人和丈夫的名字,同意蒋先生的购买条件,并收取了10万元定金。但在正式签约日之前,章女士又反悔了,不愿再出售房屋,她的理由是丈夫不同意。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蒋先生将章女士告上法院,要求章女士双倍返还定金,法院经审理认定章女士反悔不愿出售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章女士不服判决向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院提出申诉,她认为,自己得知丈夫不同意售房后的第二天就到中介公司表示反悔,是中介公司的人鼓动她继续签约。章女士表示愿意承担毁约责任,但只肯适当补偿,对于法院判决她双倍返还定金的结果不能认可。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章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的 《房地产居间合同 (出售)》等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属有效。而且该案关键在于,章女士的行为能否代表所有房屋共有人。按照我国 《婚姻法》的规定,房屋的出售系家庭重大事项,理应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但是家庭成员之间代理权的限制很难被外人所知晓,因此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即使签约人没有经过所有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只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签约人能够代表共有人,其他家庭成员就不能进行抗辩。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闵行区检察院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