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 (男)和胡某 (女)婚前约定由徐某入赘胡某家。起初,两人生活幸福。但儿子出生后,二人却因儿子到底跟谁姓起了争执。徐某为此曾离家出走,使得夫妻二人隔阂无法消除。胡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日前,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十二周岁前由原告抚养,十二周岁后至独立生活时止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各自抚养婚生子期间,抚养费由其各自负担。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 2010年1月,二人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生活,两人感情尚可。 2011年1月,原告生育儿子后,双方因儿子的姓氏问题发生矛盾,以致影响到夫妻感情。随后,双方及家属虽对该问题引发的矛盾进行协调,但隔阂并未消除。 2011年7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现婚生子随原告一起生活。庭审中,被告表示原告如果坚决要离婚,被告同意,但儿子要求由被告抚养。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对于原、被告婚生子的抚养权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均要求抚养儿子。鉴于婚生子未满两周岁,随母亲生活较为有利。待儿子年满十二周岁时,再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较为适宜。原、被告各自抚养儿子期间,抚养费由其各自负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