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名下有四家公司的大老板,周女士则是从事酒品经营的业主,二人通过某大型婚恋网站结识,并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甚至还拍了婚纱照准备结婚。没成想最后恋爱没谈成,却因债务纠纷对簿公堂。
张先生起诉称,交往期间,周女士称因生意上急需用钱,先后向张先生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2010年4月7日前还清全部欠款。谁知交往不到一年,二人便因感情不和分手,周女士至今尚未返还100万元借款。张先生多次催要无果,才将周女士诉至法院。周女士则并不认可张先生的诉讼请求,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一是自己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不存在借钱的需要;二是100万元的巨款都是以现金的形式出借不符合常理。
在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自己从银行取款的凭证以及周女士事后给他发的收到上述款项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取款凭证中记载的取款时间与其所陈述的向周女士提供借款的时间、金额相吻合;周女士认可短信是她本人发送的,对于短信中所称的收到相应款项的内容也不能做出其他合理的解释。
最终,法院根据上述证据认定张先生与周女士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判决周女士偿还上述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