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二十年后,原告许某娟因与被告韦某批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竟被告知其与“丈夫”之间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不能提起离婚诉讼,可变更为同居关系析产之诉。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原告许某娟于1976年7月7日出生,与被告韦某批于1992年8月14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1月12日,双方共同生育女儿韦某宋,现已成年独立生活。2012年7月12日,原告许某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韦某批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原告许某娟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与被告韦某批同居生活,因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不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此,本案不能按事实婚姻对待,可按同居关系析产进行处理。经法院释明后,原、被告均同意按同居关系析产进行处理,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