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股权离婚前被转让
股权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一种,离婚时,股权应该分割。但9月份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中,却遭遇了法律空白。
8月初,历下区的曹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和前夫共有股权的转让行为。原来,2007年7月,曹丽打算与丈夫李良离婚,向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起诉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曹丽和丈夫李良的相关共同财产,其中包括李良持有的某经贸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股权。法院没有判决离婚,财产查封解除后,李良分两次将30万元股权低价转让给别人,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
“30万元的股权应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李良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但他实际上还是30万股权的控制人。而我的财产消失了!”愤怒的曹丽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后,由于财产状况不明,没有判决分割财产。
曹丽又一次起诉前夫,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前夫转让股权的行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次股权转让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欺诈、胁迫等情形,不符合合同撤销的要件,最后判决驳回了曹丽的诉求。
此案宣判后,承办法官也替曹丽鸣不平:“大家都知道股权是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但《公司法》与《婚姻法》缺乏有效衔接,导致了一方转移股权时,另一方难以维权。”据悉,夫妻二人股权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时,《公司法》规定了作为股东的那个人去世如何继承股权的情况,但未规定夫妻离婚时股权该怎么分割。
济南市致源审计师事务所所长厉莉称,几个朋友或者亲戚一起开公司,现在非常多见。一旦夫妻倒戈,朋友反目,股权如何分得公平,现在是个日趋热化的问题。
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当夫妻共同财产表现为与他人合伙的股权并实际只由夫或妻一方控制时,认定和处理比较困难。首先这股权属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分的时候是直接分股权还是分利润?股权的价值该如何评估?一方以合法的方式转移股权损害对方利益时,该如何承担责任?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为分割财产闪婚闪离
2010年底,武城县40岁的孙虎离异后不久,认识了的曹艳。孙虎经营企业财力雄厚,二人很快感情升温,并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
这时,曹艳对孙虎说:“为了表示诚意,咱们得进行财产公证。结婚一年内离婚的,财产归男方所有,结婚一年后五年内离婚的,双方各得一半,结婚五年后离婚的,归女方所有。”孙虎一心想娶到这个比自己年轻十几岁的媳妇,没多想就答应了,经公证将房子和80万企业股金约定为二人共有,顺利结了婚。
谁知,刚刚度过结婚1周年的纪念日,孙虎就接到了法院传票。原来,曹艳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理由是男方婚后仍然通过手机短信和QQ、微信等方式与3名以上异性联系,且语言暧昧。曹艳还申请法院对家用电脑中的聊天记录、移动公司的通话、短信记录进行证据保全,对房屋、股金进行财产保全。
“我们结婚前后,谁也没有干涉过对方的聊天和交往啊,哪知道她如此工于心计,算计得这样周到。”面对女方“有理有据”的要求,孙虎多方咨询都没有什么良策。最终,他分两次支付了现金75万元“分手费”才了结了这段昂贵的感情“奇遇”。
离婚手续办完了,孙虎好像被人打了一个闷棍后醒了过来:这一切是不是曹艳设计好的?当初的约定就是为了结婚一年后分得财产?否则为何曹艳不制止自己和异性交往而是积累证据后突然提出离婚?但是,二人的财产约定不违法就是有效的,至于曹艳怎么想的倒并不重要了。
武城县法院李文桥法官介绍说,近年来闪婚闪离要求分割财产的案件逐渐多起来。根据法律规定,对那些婚前财产作出约定,离婚时又因结婚时间较短,约定显失公平而反悔的,法院一般不给予支持。这一案例提醒热恋中的人们,要理智地进行财产约定,在约定中体现出公平的原则。同时,也要谨防个别不道德的人以婚姻为掩护骗取钱财。
多次离婚是否可少分财产
不久前,历下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50多岁的女士于燕起诉要求和70岁的丈夫离婚。主审法官感觉案情有点熟悉,就去查了档案。结果让他大吃一惊:这位女士已经是4次起诉离婚了。前三次,于燕都顺利分得了一套房产。
历下区法院李炳金法官结合审判实践介绍说,此类通过婚姻关系获取财产的案件虽然不是很多,但也偶有出现。比如一方看到对方财产比较多,就和对方结婚,将对方部分或大部分财产变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甚至转移、藏匿对方的财产,然后玩失踪或者提出离婚。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即使发现对方可能不是真心结婚,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必须给对方分得大笔财产。李炳金发现,老年人再婚后离婚的案件,90%以上都是因为财产争议引发的。但这种情况和“放鸽子”骗婚完全不同。“放鸽子”是假意结婚骗取钱财后逃走,完全是一种诈骗行为。而婚姻存续期间获取财产,然后离婚分得财产的方式,完全是合法的。
近年来离婚率攀升,财产争夺战也是愈演愈烈。有些富豪家庭,在离婚时围绕几亿夫妻共同财产展开几年的争夺战。由于法律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有空子可钻,加剧了财产争夺战的激烈程度。比如,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该如何分割?对于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是否可以给予调整?对于借婚姻为名获取财产的当事人,在多次离婚时是否可以少分给财产?
“一方面,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也需要当事人提高财产约定意识。”李炳金说,社会存在一定的离婚率是正常现象,而且离婚人数不断增加也是个大趋势。很多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后,法官也明显感觉对一方来说不公平。因此,当事人进行公平合理的财产约定十分必要。目前,随着男女双方经济上越来越独立,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对财产进行详细约定的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广大父母在赠与孩子钱款买房买车时,不要碍于面子说不清楚。可以签订简单的合同,将钱款借给小夫妻;也可以在办理产权证时,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房子、车子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