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遭遇“小三”,不但很可能给无过错方造成无法愈合的伤痛,还有可能使夫妻共同财产受到损害。廖某万万没有想到,闺密竟是自己丈夫的情人,她更想不到的是,所谓好友不但当了小三,还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她还钱。11月21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周某(女)与被告廖某(女)是多年来的闺中好友。不是一张法院的传票,廖某还不知自己多年的好友竟是丈夫郭某的“小三”。
2012年9月,原告周某手持一张借据将郭某、廖某夫妻告上法庭。周某诉称,2012年5月29日,郭某向她借款6万元,约定随时追讨,随时还款。借款后,周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廖某夫妻共同偿还6万元借款及利息。
被告郭某辩称,周某同自己及其妻子廖某同在井冈山市做生意,且周某刚离婚不久,久而久之,两人发展为婚外情关系。2012年周某因建房资金短缺,向其借了57000元,后周某向其归还借款时存留了现在这张转账凭证。而那张签字捺印的借条,是周某自己在一张他签了字捺了印的空白纸上加上了借条内容和日期的,借条并非其所写。周某故意留存当初还钱的转账凭证,并在他签字捺印的空白纸条上伪造了借条,他与周某之间没有任何的实际借贷关系。
针对郭某的辩词,原告周某陈述,2012年5月,郭某因生意经营需6万元周转,周某便出自己与丈夫离婚时获得的6万元借给郭某。5月29日转账先给了郭某57000元,余下的3000元支付了现金。因害怕郭某到时候不归还欠款,周某在转账的第二天拟了一份借条要郭某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后周某自己在借条上加上了日期。之后,周某多次向郭某催要欠款,郭某拒还。在一次催讨过程中,郭某强行非礼周某未果,半夜裸奔出去。周某强调因出于与郭某妻子廖某系好朋友的关系,才没有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郭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说明其对借条记载的客观存在的借款关系的认可,尽管郭某一再强调借条系伪造,转账凭证为周某之前还款给他时故意留存的,但被告郭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推翻借条和转账凭证所证明的借款事实,原告周某要求被告郭某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廖某系郭某合法妻子,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郭某对原告周某的六万元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应与郭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