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工伤身亡,母亲智力残疾,爷爷奶奶为了留住年仅三岁的孙子昊昊,通过居委会做出爷爷奶奶为昊昊监护人的指定。而自从女婿身亡后一直和女儿、外孙生活在一起的外公外婆,坚决不让外孙回到爷爷奶奶家,一纸诉状将亲家告上法庭。日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指定外公外婆为昊昊的监护人。
2008年年初,卢成和许芸经媒人介绍认识。虽然许芸寡言少语,但卢成和老卢夫妇认为她是文化程度低、性格木讷、不善言辞,心想许芸老实本分,是能过日子的人,便敲定了这门婚事。2008年7月,卢成和许芸结婚,婚后两人与老卢夫妇一起生活,日子过得稳稳当当。2009年5月,许芸剖腹产生下一名儿子昊昊,家中只有一个独子的老卢夫妇添个大胖孙子,乐得合不拢嘴。
而许芸的父母看女儿婚嫁、生子这些大事都已经办妥,便为不擅人际交往、情绪自控力差的女儿申请办理残疾证,想方便她今后谋求职业。2009年10月,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经医疗机构评定许芸为残疾人,构成智力残疾,残疾等级为叁级,为其发放了残疾人证,确定许芸的监护人为其父亲许柱。许家将办理残疾症的事告诉了卢家,考虑到许芸的智力障碍并不影响正常生活,而且也有了孩子,卢家没有对此计较什么。
不料天有不测风云,2010年6月,卢成在工地上安装门窗时失足坠地,经挽救无效身亡。老卢夫妇年近七旬丧子,悲痛难当,更是把孙子昊昊当作心肝宝贝,生怕孩子有什么闪失。丈夫去世后的许芸觉得在婆家没有了依靠,便经常带着昊昊回娘家住,回来的次数越来越少。老两口心里犯起嘀咕,怕许芸带走了孩子再也不回来了。
2011年11月,老卢夫妇到所在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自己作为昊昊的监护人,居委会根据卢家的情况开具监护证明,内容为:“我辖区居民昊昊现年两岁,年幼,属未成年人。其父卢成于2010年6月15日因工去世。其母许芸是三级智障残疾人(监护人为其父许柱)。经调查,昊昊一直都由其祖父母抚养,鉴于此情况,我社区居民委员会研究后,特指定昊昊的祖父母二人为其监护人。”
有了一纸监护指定,老卢夫妇心里有了底,告诉亲家,街道已经把昊昊指定给了自己家监护,要求儿媳将孩子送回来由自己抚养。老许一家对这一监护指定一万个不服气,不仅因为昊昊从生下来就是女儿许芸拉扯到现在,一天都没有离开过母亲,而且老卢夫妇跟昊昊一点血缘关系都没有——卢成并非老卢夫妇的亲生儿子,而是他们抱养的养子。如此一来,许家坚决不肯将亲生骨肉送回爷爷奶奶家,而卢家非要得到孙子不可,甚至报警称孩子丢失,想通过警方要回孩子。双方针锋相对争执了半年,谁都不愿让步,眼看昊昊就要上幼儿园了,监护权的问题必须做个了断。2012年5月,许家夫妇将亲家老卢夫妇起诉到泉山法院,请求撤销老卢夫妇所在街道居民委员会的监护指定,重新确定自己为昊昊的监护人。
法庭上,许家列举出自家抚养照顾孩子的诸多优势。首先是许芸虽有智障残疾,但自理能力与常人无异,昊昊从小到大的日常生活都是由母亲进行照料。其次,许家有三套房产,许柱有固定收入,其本人为高中文化,家中除许芸外的其他子女均具有较高学历,且在经济收入、家庭环境及教育子女方面都有明显优势。许家夫妇还强调,两人均才50岁出头,再加上昊昊母亲许芸,比起将近70岁的爷爷奶奶,更有精力和能力来照顾昊昊的成长。为了证明许芸的真实情况,许家还请来了两名邻居当证人,证实许芸在日常生活中与常人无异,从小就抚养和照料昊昊的日常起居。
而卢家则坚持居民委员会最贴近当事人的生活,最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其指定行为符合相关规定。许芸为智障残疾人,本身就需要监护,根本无法承担抚养教育孩子的责任。将昊昊交由卢家抚养,可以为许芸重新开始生活创造条件,减轻许家的负担。卢家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卢成虽是养子,但与老卢夫妇形成抚养关系,与亲生子并无区别。因此从亲权的角度来说,老卢夫妇与许家夫妇在作为昊昊监护人的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特别在是老来丧子的巨大打击下,老卢夫妇已经将昊昊当成了生活的全部希望和寄托。
同时,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也出庭作证,说明居委会对两家的情况都比较了解,考虑到许芸的精神状况,情绪控制能力较差,孩子和其生活有可能对其不利。另外,许家夫妇如果作为监护人,那么除了需要照顾昊昊之外,还要照顾许芸。再考虑到老卢夫妇因为无法生育抱养了卢成,现在卢成去世,按照农村人的风俗习惯,因此指定由老卢夫妇作为昊昊的监护人。
为了证实许芸的智力状况,法庭还对许芸进行了询问。略显紧张的许芸反应迟缓一些,但对法官询问的她及孩子的出生年月、丈夫的去世时间、目前的居住和生活情况均做了准确的回答。但当听到公公说她是智障不能带好孩子时,许芸一下子情绪失控,坐地哭喊不能带走她的孩子,经法官和家人的一再劝慰下她才平复心绪。许家夫妇说,昊昊在许芸身边时,她像正常妈妈一样洗衣做饭照顾孩子,带孩子玩耍。但只要提起爷爷奶奶要带走孩子,许芸就会情绪失常,无法抑制地哭闹,孩子已经成为她的命根了。
法庭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而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对于同一顺序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中择优确定。
因昊昊母亲许芸本身为残疾人,不具备监护昊昊的能力,故其监护人应从昊昊之祖父母、外祖父母间进行确定。居委会虽经调查研究后指定昊昊之祖父母为其监护人,然指定监护过程中,并未征求其外祖父母的意见,即在未对昊昊祖父母、外祖父母间关于监护权是否有争议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依其祖父母的单方意见作出了监护权的指定,该指定似属不当,故对申请人要求撤销该指定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综合对比昊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条件,认为双方的监护能力并无明显优劣。但从昊昊之母许芸角度来讲,其虽构成残疾,但仍能与人进行沟通交流,其自身生活也能自理并非需要他人进行完全照顾,其对昊昊也能尽到相应日常照顾之责。所谓母子连心,母亲的长期陪伴和悉心呵护,无论从心理、生理来讲,对昊昊成长极为重要。在已经失去父爱的情况下,昊昊更宜随母亲共同生活,而许芸在卢成去世后,已经带着昊昊回到其父母即申请人家中共同生活,因此从有利于昊昊健康成长角度考虑,昊昊在本案中由其外祖父母监护更为适宜。2012年7月,泉山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居委会的监护指定,指定许柱夫妇为昊昊的监护人。(文中人物为化名)
【说法】:
双方老人形成诉讼的根本原因都是因为对昊昊的关爱,无论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法院相信,昊昊随哪一方生活都会得到精心的照顾与呵护。
但当法律必须做出裁决时,不希望因此由爱生怨加剧双方的矛盾。监护权的变更,仅仅是照顾管理职责的转移,并不是改变了祖父母与昊昊的亲情关系,也不意味着祖父母对昊昊无权过问,他们仍可以并应当对昊昊的成长给予照料和关爱。双方家庭应该摒弃前嫌,在昊昊成长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上,能够积极沟通、共同协商、相互支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温馨的环境,以便在今后的探视看望中不再产生其他矛盾,避免对昊昊的身心成长造成困扰。
同时,监护权并非一成不变,如果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监护人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