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仍在一起生活多年,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建房因再起争执后无家可归,起诉法院要求对同居期间已赠与儿子的房产按份分割。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白槎法庭日前审理了这起同居期间析产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秦某与被告张某原是夫妻,2002年生一子。1999年夫妻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到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后仍在一起生活。2003年两人在白槎镇上置地共花费了25万元建起了一幢二层小楼,其中原告出资10万元。原告于2009年给儿子写了一份赠与协议,将其对楼房财产出资份额赠送给儿子。
2012年初,原、被告因矛盾激烈争吵后,被告将其赶出家门。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出资份额财产权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按出资比例支付房款应首先证明其在该诉争标的物中享有财产权,但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原告已将该财产份额赠与儿子,而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赠与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因此,对原告的诉请应予以驳回,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