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先生和屈女士离婚后不到半年,屈女士便产下一女婴,焦先生认为屈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产下一女,给其精神造成了极大打击,诉请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焦先生的诉讼请求。
焦先生诉称,他和屈女士于2002年登记结婚。 2009年1月,焦先生去美国培训3个月,回国后屈女士以夫妻生活太少为由提出离婚。焦先生当场拒绝,但其后屈女士几经催促,原以为妻子是一时赌气才提离婚,看劝说不下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一心想等妻子气消再复婚。
但离婚几个月后焦先生方知屈女士丝毫无复婚之意,经过一番周折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 2011年4、 5月份,焦先生得知屈女士诞下一女婴,因此认为妻子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属明显婚内过错行为。
屈女士答辩称,自己的行为并未对焦先生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不同意焦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屈女士在与焦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而怀孕,行为显属不当。但屈女士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即解除了与焦先生的婚姻关系,已将对焦先生的损害降至最低。故法院认为屈女士的行为未对焦先生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后果,故对焦先生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