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近日流传着一篇报道,称一位冯先生以妻子太丑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申请离婚,最终获赔75万多元。
报道称:冯先生认为妻子用虚假的容貌骗其与之结婚,所以提出离婚。法院同意了他的诉求并准予了他的赔偿要求。
这起 “案件”被报道后,立刻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和议论,各网站纷纷转载。然而这样一起 “奇案”的报道却无法追根溯源,即没有权威的消息来源。同时,报道根本没有写明案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法院判决的具体内容也是语焉不详。
那么,律师是如何看待这起 “奇案”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呢?
关键信息缺失案件真实性存疑
李晓茂:对于这起 “奇案”,很多网站都放置在显要位置,因此我也在第一时间看到了。
由于报道中欠缺很多细节,作为律师我又比较关注其间的法律问题,因此我很想了解法院判决的具体内容。
可是在网上多番查询我发现,对这起所谓的 “案件”并无任何报章杂志进行过第一手的报道,因此对于案件发生的地点、作出判决的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等关键问题,通通可以用 “语焉不详”来概括。
从目前网上流传的案件大致情况来看,我认为其真实性显然是存疑的。
即使真的存在这样一起案件,但所谓 “获赔75万多元”我认为也不可能是事实。
秦建铭:如果说真的有丈夫以妻子整容为由起诉离婚的案件,即使最终法院判决离婚,丈夫获得了75万元,这75万元也只可能是分割财产的所得,不可能是 “获赔75万多元”。
当然也有一种可能,就是这起案件是调解结案的。如果是调解的话,相关赔偿是不需要法律依据的,只要一方自愿即可,比如妻子自愿补偿丈夫75万多元。但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我也同样认为,这起所谓案件本身是子虚乌有的,一些网站和广大网友只是在以讹传讹而已。
离婚理由有列举式的明确规定
潘轶:看到这样的案例,很多人可能会好奇:妻子隐瞒整容的情况,丈夫可以据此提出离婚么?
其实,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离婚问题的规定还是较为具体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简单来说,法院判决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
那么何为 “感情确已破裂”呢?
上述 《婚姻法》条文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换句话说,上述前四种情形是法院可以认定为夫妻 “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而第五点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则给予法院一定的裁量权。
李晓茂:最高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也列举了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 《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因此,如果仅有妻子隐瞒整容的情况,显然难以认定夫妻 “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妻子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离婚损害赔偿须有法定情形
秦建铭: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法律也是有着明确规定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妻子隐瞒整容情况,显然不属于上述法定情形之一,因此连 “获赔”都不可能,更别说 “获赔75万元”了。
即使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根据各地司法实践,财产损害的赔偿数额是要依据损害情况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都有上限的,在一般情况下,显然不可能有75万元这么多。
潘轶: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有法定情形的过错方索要损害赔偿,但是这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赔偿的标准等问题尚缺乏较为明确指引。
实践中,一方要主张损害赔偿,除了证明对方有过错之外,通常还需就自己所受的损害加以举证。
因此在现实中,索要离婚损害赔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更别说“75万元赔偿”了。
从案例中所述的情况来看,丈夫向隐瞒整容情况的妻子索要的,显然应该是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各地的司法实践,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都是有上限规定的,这同样适用于离婚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如果是调解结案的话,一方往往会将支付的钱款定性为自愿的 “补偿”,而非有过错情形下的 “赔偿”,因此即使夫妻经法院调解离婚,一方向对方支付75万元,严格来说也不宜称是 “获赔75万元”。
总之,这则真实性存疑的 “案件”我们必须谨慎以对,千万不要被这则报道误导,以为离婚时只要对方有过错,就可以 “狮子大开口”索要赔偿,甚至认为可以 “获赔75万元”。
虽然缺乏相关案件细节,但我认为单就 “获赔75万元”这点来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没有可能的。
相关报道;
老婆漂亮女儿“太丑”男子状告老婆获赔75万
据 《安徽商报》报道,近日,常州新北公安分局官方微博发出一条消息:
“因女儿长得丑,丈夫怀疑妻子对自己不忠,面对丈夫的指责,妻子只得承认自己曾花费约60多万整容。该男子认为妻子是通过诈骗的手段骗自己与其结婚,将妻子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不可思议的是,他居然得到了赔偿。”
此微博一发出,顿时让网友直呼太神奇。
状告妻子的男子冯先生在女儿出生后发现她长得很丑,完全不像漂亮的妻子,于是对妻子的长相产生了质疑。怀疑妻子对自己不忠,可能是与别人生下的小孩。
在面对丈夫的指责,妻子只得坦承自己曾花费约60多万进行整容。
冯先生顿时大怒,认为妻子是诈骗手段骗自己与其结婚,随即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而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法院最后竟然同意了他的诉讼请求并准予了他的赔偿要求,冯先生最终得到了75万元的赔偿。
而妻子花费60多万整容不仅没有换来爱情,还因此丢掉婚姻并赔付巨额赔偿。
只因妻子整容认为自己被骗结婚而请求离婚并获得了巨额赔偿,如此神奇的事情也引发了网友热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