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指土地所有权属于劳动群众所有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是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只是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但可以继承房屋并且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需要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同时,还要指出的是,如果该房屋被拆迁,继承人只享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无权享有宅基地补偿款。因此对于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