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郝女士原系一对恋人。恋爱期间,张先生向郝女士借款20万元购买轿车并写下欠条。此后,二人因琐事分手。在催要欠款多次被拒绝后,郝女士遂将张先生起诉至法院。收到法院传票后,张先生携现任女友兼诉讼代理人任女士出庭应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张先生与郝女士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郝女士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张先生应偿还20万元借款。
郝女士诉称,自己和张先生相识于婚姻介绍所,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8年9月26日,张先生用郝女士的银行卡在北京某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共计花费20万元,并于次日将该轿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张先生同时给郝女士出具了一张欠条,表示购车款算作自己的借款,日后偿还。但是分手以后,对方始终不肯还钱,无奈起诉至法院。
张先生辩称,自己曾与郝女士一起生活,期间双方都相互赠送过礼物。涉案轿车是郝女士赠送的,但是自己已把补偿款交与了郝女士。因为自己不同意与其结婚,所以郝女士才一直找自己麻烦。诉讼期间,张先生的诉讼代理人任女士亦表示,本案属于赠与不是借贷,郝女士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起诉理应被驳回。
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系何种法律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先生虽然认为双方系赠与关系,但是未对双方认可赠与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结合郝女士提供的借条以及购车票据等证据,可以认定郝女士对张先生享有合法债权。张先生主张该款项已经补偿给郝女士,但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