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一男子未及时将儿子死讯告知其前妻,日前被其前妻告上法庭。11月21日,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张某向其前妻黎某赔礼道歉。
原告黎某诉称, 其与张某曾是夫妻,婚后生有一儿一女。2009年11月27日,双方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儿子随被告张某生活。儿子出生100天后因发烧导致脑瘫,不会说话,不会走路。离婚后原告每隔一、二个月就要去探望儿子。今年6月27日傍晚,原告的弟弟告诉她,其的儿子已经死亡,并在殡仪馆火化了。为此,原告认为,儿子是双方的,不因离婚而丧失做母亲的权利。儿子死后,被告本应该通知原告,让做母亲的见上最后一面。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就擅自把儿子火化掉,严重侵犯了做母亲的权利,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虽然离了婚,但死者仍然是双方的儿子。在儿子病情加重的情况下,被告理应告知原告,但由于被告在外打工,得知消息时儿子已死亡,而且很快便火化了,被告存在过错,应向原告赔礼道歉。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已造成原告精神损害及其后果,故对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法院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