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邱某2008年11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6月3日登记离婚。可是近日,离婚一年后的李某平静的生活被前夫邱某的债务人莫某的一纸诉状打破。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于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来前夫邱某在平乐县从事建筑业,2009年至2011年期间,因建设工程的需要,共欠下原告莫某材料款27192元。后经原告莫某数次催促被告邱某还款,邱某都避而不见,于是遂诉至平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与邱某连带偿还欠款27192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被告李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与邱某现在已经离婚一年多。本人没有参与过被告邱某包工程的事,邱某在外包工程的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自己也不知道邱某尚欠原告莫某的工程款,现在要求自己连带付清邱某的个人欠款太过分了,请法院驳回莫某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平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莫某主张被告邱某尚欠工程材料款人民币27192元,有供货单据及当事人陈述证实,应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工程材料款271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因该欠款发生在被告邱某与被告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某又无证据证实邱某包工程的收入未用于原来双方的家庭共同生活,故该债务应认定为邱某与李某的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邱某、李某共同承担偿还。为此,判决被告邱某、李某连带还清莫某工程材料款人民币27192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