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青年男女同居生活四年,生育两女孩后女方却外出未归至今八年有余,男方遂以子女抚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将两女孩判归己抚养。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子女抚养纠纷,判决支持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男青年金某与女青年杨某于2000年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生活后于2001年3月20日生育长女大秋,2003年8月20日生育二女大秀。双方同居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关系不睦,杨某遂于2004年5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两个女孩原告一起生活。2012年 6 月20日,男方金某遂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将两女孩判归己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男方金某与女方杨某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对所子女均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由于女方杨某现在下落不明,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双方所生两女孩由男方金某抚养较为适宜。故对男方金某诉求抚养两女孩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确定所生两女孩由金某负责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