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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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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购买婚姻险离婚时可能影响分财产

日期: 2012-11-13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据 《法制晚报》报道,近日某保险公司推出一款保险产品,投保人必须是丈夫,受益人必须是妻子,保险最低缴费额是每年3000元。如果夫妇在投保后婚姻破裂,妻子一方将至少获得60%的相应权益,最高可达100%。

保险由 “爱你一生婚姻两全保险A款”与 “附加爱你一生年金保险(万能型)”组成,除了保障婚姻,还能有额外的分红收入。在保单签订之初,夫妻双方约定好保单的权益划分比例分为60%、 80%、 100%三档,这是妻子在退保、减保、部分领取时获得的权益份额,丈夫获得剩余部分。

保险所能保障的仅是女方离婚时能拿到相应权益,至于婚姻是否牢固,在保险说明中也明确指出,夫妻在购买上述保险后,一旦离婚,不会对离婚之事赔偿。有网友把这份保险戏称之为 “防小三险”。

那么,保险究竟能否防住 “小三”,并 “保”住爱情呢?

律师说法“婚姻险”应属人寿保险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王杰律师认为,商业险分为人身险和财产险两种。这种 “防小三”险,投保人是丈夫,受益人是妻子,投保的客体实质是基于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而衍生出来的一种保险。只有在夫妻关系破裂时,保险公司才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所以,这种保险应属人身险的一种,即通常所说的人寿保险。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梁昆贤律师说,既然是合同,当然应当有期限,该险种保的是婚姻,期限自然是以婚姻存续为依据。王杰律师说,如“爱你一生婚姻两全保险”,其期限就为50年。

王律师说,目前国内市场存在多种婚姻险、爱情险。如平安人寿的“百年好合”、泰康人寿的 “爱家之约”等。此类保险与普通保险的区别在于普通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是人身,而此类保险的被保险的客体为一种人身关系。

离婚后想续保得提前约定

王杰律师说,如果双方离婚,因妻子并非投保人,无法再续保。除非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如果合同约定可以继续续保,那么,即使双方离婚,保险合同还是会存续有效的。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由谁来续保,那离了婚,保险合同就作废了。

梁昆贤律师认为,如果上述新闻事件中所描述的情况发生,即一旦夫妻离婚,则保单作废,保险公司应退还投保人的本金。

丈夫应用个人财产缴费

王杰律师说,这份保险的投保人是丈夫,保险合同成就条件之一即时间为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订立。所以,丈夫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个人财产为妻子投保。包括丈夫婚前财产或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后所属的个人财产。若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则主体不适格。

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只有夫妻关系破裂,妻子才可获得保费。人身险具有储蓄性。所以妻子所获得的保费就像把钱存在银行一样,不应期待过高的利益,否则会存在道德风险。

未约定保金可能归双方

王杰律师说,此类保险合同应是针对婚姻中女性权利的一种保护,丈夫每次支付的保费应来源于自身的劳动所得或其它投资收益,而这类财产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除非双方有关于婚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的明确约定,否则通常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这种形式的投保,实际上是对夫妻财产的另一种投资形式。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归女方个人所有的视为女方个人财产,如约定不明应将妻子获得的保险金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异会影响财产分割

王杰律师认为,在夫妻离婚过程中,这种保险合同收益会影响到原本进行的财产分割。

在财产分割的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往往受到照顾,分得较多的财产。在男方作为过错方的前提下,这种保险合同的收益方式其实是将对女方的保护原则更加客观具体化。 但是,也不排除女方成为过错的一方。如果依据这种不加区分的保险合同进行的收益分配,对作为无过错的男方将是不公平的。

因此,律师建议,一旦夫妻离异,应根据离婚的具体原因来区别对待,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公正、合理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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