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妻子提出离婚而心生不满,从单位拿出工业用强硫酸泼妻子,毁其容颜以泄愤。近日,市第一中级法院就该起身体权纠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单位对硫酸的管理存在疏漏,对受害人所受伤害负有过错,应按 “三七”比例,与男子共同就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按份承担赔偿责任。
丈夫将硫酸泼向妻子
30岁出头的张龙与梁英是一对夫妻,几年前从外地来到上海,均在新新建材公司工作。 2011年,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渐多,梁英一度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而张龙认为妻子与单位同事有外遇,要求给自己一个说法,坚持不肯离婚。
之后,张龙找到同在公司氧化车间工作的案外人李成志,以清洗摩托车零件为借口,从公司取出了一瓶工业用强硫酸。
2011年8月13日中午,张龙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来到梁英的办公室,向她 “讨个说法”。在双方理论过程中,梁英坚持要求离婚,并称自己的私生活不用张龙管。张龙一时激愤,趁梁英不备,将硫酸泼向了她的头部和面部。
事后经鉴定,梁英遭硫酸灼伤,遗留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左耳廓缺失,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分别构成六级、八级、九级伤残,并给予伤后休息期5个月、营养期3个月、护理期5个月。
妻要单位与丈夫连带赔偿
张龙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后,梁英就民事赔偿诉至法院。梁英认为,张龙将硫酸泼向其面部,导致全身多处严重烧伤,因此付出了巨额医疗费,误工数月,身体和精神均受到严重伤害。硫酸具有高度危险性,公司作为硫酸的所有人,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硫酸没人看管,也没有专门的存放处,对硫酸的管理存在严重疏漏。因此要求公司与张龙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56万余元。
新新建材公司认为,公司对硫酸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张龙通过他人私自拿出硫酸,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实非公司监管能力所及,且梁英受伤的损害后果是张龙的侵权行为所致,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张龙没有过多的解释,只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单位与丈夫“三七”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龙故意侵害梁英身体,应对梁英因其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作为侵权工具的硫酸是一种危险化学品,管理应有严格的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新新建材公司作为硫酸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负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该类危险化学品的义务。
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新新建材公司虽制定了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但尚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管理义务。因此,新新建材公司对梁英所受损害负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认为,张龙是加害人,新新建材公司是硫酸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梁英所受伤害是张龙的加害行为和新新建材公司疏于监管的过错间接结合在一起造成的损害后果,张龙和新新建材公司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按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龙和新新建材公司各赔偿梁英损失36万余元和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