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吵架,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随着吵架的升级,两人打了起来,发展成了“家庭暴力”。遇到这些问题,婚姻该何去何从呢?11月9日,阳曲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
■基本案情
夫妻打架婚姻亮红灯
原告李某,女,农民,系阳曲县杨兴乡农民。
被告刘某,男,农民,系阳曲县杨兴乡农民。
原告与被告系同乡邻村村民,2004年12月登记结婚,2005年8月生育一子。婚后夫妻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打架。2009年6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考虑到子女及家庭,被告又立下保证不再打人,撤回诉讼。之后共同生活的几年中,原告、被告一起做生意,还清了被告欠下的数万元债务。直至2011年7月17日,由于被告去原告娘家不注意礼节,未与岳母打招呼,事后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打成轻微伤。2012年6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
原告诉称,他们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常因琐事打架,被告经常施以暴力,没有共同语言。原告曾起诉离婚,经调解被告不再打人后双方和好。2011年7月,夫妻再次吵架,并发生打斗,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
■法庭调解
为了孩子双方和好
阳曲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公开审理认为,原告、被告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琐事争吵、打架,但不致感情破裂。尤其在2009年原告起诉被告后的生活中,双方遇事都能克制,维护夫妻关系。被告对自己的打人行为已有悔改表示,原告亦应谅解。为此,法官从劝和的角度出发,表示希望双方和好,毕竟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的,也共同生活了这么多年,并生育了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应互信互让,共同经营好这个家。最终,原告在承办法官的劝解下原谅了被告的过错,双方当事人达成和好协议,握手言和。
■法官评析
“家庭暴力”如何认定
审理该案的阳曲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义书阁认为: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离婚条件的唯一标准,而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婚姻法中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的打人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据此坚持离婚,被告认为以往双方感情较好,就因一次打架离婚不值。我认为,婚姻家庭中的暴力应在情节和程度上有限制,不能认定夫妻之间吵架打一巴掌、踢一脚就构成家庭暴力,准予离婚。所以对因家庭暴力离婚的案件,对家庭暴力有必要限定一定的范围。首先,对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程度进行限制,如构成轻微伤、轻伤、重伤的哪一种为暴力;其次,在时间连续性上加以规定,偶尔一次造成轻微伤不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第三,实施家庭暴力应区分故意和过失,有的当事人大打没有,小打不断,即使没有造成身体伤害,但情节恶劣的,亦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当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原被告三年前有过一起离婚诉讼,现再次起诉离婚,从表面看,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和好希望渺茫。庭审中,双方未提出新的影响夫妻感情的因素,尤其在上次离婚纠纷之后,双方互相体谅,同甘共苦,夫妻感情尚好,仅因一次家庭暴力就判决离婚,有违我国婚姻法的精神。法庭基于此,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重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