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孩子随同母亲祝江生活,父亲区南想探望儿子却屡遭拒绝,这都是因为母亲祝江认为前夫区南有暴力倾向,担心探望会对孩子不利。为了探望儿子,区南将前妻祝江告上法庭。日前,普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区南探望儿子的请求。
一朝离婚探子难
区南与祝江相识相恋后结婚,2009年,他们有了儿子区小南,但没过多久,双方的婚姻生活产生了裂痕,两人开始分居, 2012年1月4日,两人经普陀区法院判决离婚。儿子区小南随祝江共同生活,区南每月支付区小南抚养费1500元。
自两人分居以来,区南多次向祝江提出想要探望儿子,但祝江总是以种种理由阻碍探望。自2010年9月至今,区南未能见到儿子一面。无奈之下,区南诉至普陀区法院,要求每个月探望儿子两次,每次时间为周六上午9时30分至下午6时30分,春节期间初一到初四为探望孩子时间,并希望孩子能与他一同过夜。
阻碍皆因“暴力倾向”
法庭上,祝江辩称,从2009年开始,区南就开始有暴力倾向,对祝江和祝江的母亲都有暴力行为,常会动手动脚,这是两人感情出现裂痕的重要因素,也是两人分居的主要原因。祝江觉得区南有暴力倾向,虽然他提出了探望孩子的请求,但是祝江担心他在探望中会对孩子不利。
另外,由于孩子年龄太小,又与区南很久没见,对其很陌生,区南将孩子带走探望肯定会惊吓到孩子,使孩子幼小的心灵受到创伤,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祝江要求区南前半年内每个月探望小孩一次,每次两个小时,并且探望时要由祝江陪同,探望的地点由祝江指定,半年以后的探望另行协商。
法院:探望应循序渐进
普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通过探望,来行使对子女的教育和抚养权,切身感受子女各方面的成长状况,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子女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而父母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应充分考虑子女的需要,不能给子女的身心带来不利的影响。
区南是区小南的生父,其要求行使探望孩子的权利,希望通过探望孩子,加强与孩子的感情交流,合情、合理、合法。祝江提出,区南有暴力倾向,且区小南年龄较小,与原告已较长时间没有接触,需要一个熟悉的过程,故不同意原告将孩子带回家中。由于祝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区南有暴力倾向,以此拒绝区南的探望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但考虑到区小南年龄尚幼,对生活环境及共同生活的人依赖程度较高,心理调节适应能力较差,骤然改变熟悉的生活环境,对他的心理可能会造成一定的不适,对他正常的生活状态可能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目前区南在探望时不宜带区小南回家过夜。
由于区小南与区南已较长时间未接触,应给区小南一个适应期,让他在心理上有一个调适过程,逐步增强与区南之间的亲密度,使区小南能完全融入到区南的生活中,全身心地接受区南给予的父爱。而祝江作为孩子的母亲,应做好孩子的引导、教育工作,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协助区南探望孩子。区小南的健康成长,是双方的共同心愿。
综上所述,区南行使探望权的时间与方式,应从有利于区小南的身心健康出发,结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酌定。据此,普陀区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一、第二个月内,每月的双周周六上午10时,祝江将区小南送至其学校的门卫室,由区南接回,于当日下午1时,再将区小南送至上述地点由祝江接回,探望时,祝江陪同探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三个月起,探望时间延长至下午6时。此外,每年农历正月初二、初四上午10时至下午6时,也准许区南将儿子接回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