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恋人为结婚买房,因男方是外省户籍不能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就由女方出面办理签订合同、申请贷款等事项。谁知房子买好了,恋爱却终止了,不但婚姻难成,女方还矢口否认房屋是男方购买的。日前,宝山区法院依据男方拿出的一份 《婚前财产协议》,判决该婚房归男方所有。
买好婚房恋人劳燕双飞
2011年初,恋爱多年的王先生与王小姐打算结婚。 4月,两人看中了本市抚远路1288弄的一套90平米的房屋,总价160多万元。据王先生称,因自己是外省户籍,无法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因此由王小姐与房产公司签订预售合同,同时由王小姐申请公积金贷款30万元及商业贷款70万元。首付款60万元及车位购置款、装修费均由王先生支付,而每月的贷款也是由王先生支付。
没想到, 2012年春节过后,两人竟然分手了。 8月,王先生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自己所有。
男方提供婚前财产协议
庭审中,昔日的未婚妻王小姐也显得十分委屈,称他们在购房前已经分手。商品房预售合同是王小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因税费较高,因此一时未办理小产证,想晚点再办理。所有款项均由王小姐出资,首付款65万元左右是王小姐向王先生借款支付的,并打过借条;每月贷款一直由小姐用自己的银行卡归还;装修费在10万元左右也都是王小姐出资,至今还保存着装修相关票据,因此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向法庭提供了一份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经自由恋爱,准备结婚,现甲方以乙方名义购买婚房即系争房屋,甲方负责出资购买系争房屋,包括首付60万余元及停车库4.8万元, 100万元系以乙方名义向银行进行的贷款,系争房屋最终产权归属为甲方婚前个人财产;系争房屋办理交易过程中税费、维修基金等均由甲方负责缴纳。对此,王小姐称 《协议》没有经过公证,上面的签名不是自己签的,但在法院释明诉讼风险后,仍坚持不申请对签名进行鉴定。
法院:男方补偿10万元
法院认为,该 《协议》以及原告提供的付款证明,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现在开发商已取得系争房屋的大产证,其在审理中明确表示系争房屋符合过户条件,同意根据法院判决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鉴此,王先生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其所有以及要求过户的请求,法院可予支持。同时,王先生须消除系争房屋上的抵押,并酌情补偿王小姐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