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前,真的能撤销赠与吗?婚前一方用首付买房并登记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婚后还贷增值的部分如何计算?婚前购房,婚后父母帮忙还贷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去年8月,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简称司法解释三)刚出台时,“用最直白的司法语言解读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法律界定”。然而,一旦 “分家”,注定是 “剪不断理还乱”。一年过去了,司法解释三在司法实践中到底遇到哪些热点问题?日前,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专门举行一场实务研讨会,资深法官、婚姻家庭法教授以及120余名律师到场各抒己见。记者发现,房产、公司股权等涉及财产的分割问题仍是大家热议焦点。据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统计,截至今年4月份,一中院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84件,改判的高达16件,其中15件与房屋分割 “轧不平”有关。
焦点1
撤销赠与房产如何判断?
当夫妻感情恩爱时,有财力的一方为了表达爱意,经常会表示赠与房屋给另一方,以此来显示感情深厚。有的是口头说财产赠与,有的是写在纸上或者婚内财产约定书上,还有的去办理了公证赠与手续。那么当属于婚前个人的房屋,在婚内表示赠与给另一方,但是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来因为夫妻感情恶化,赠予的一方提出撤销赠与,法院该如何处理呢?李女士就遇上了这样的问题。 2006年,白先生与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白先生婚前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婚后双方又一起购买了一套住房。李女士要求白先生把婚前所有的房屋赠送给自己,当时白先生口头允诺,同意赠送妻子。之后,李女士反复要求白先生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白先生却迟迟没有兑现承诺。最终两人分道扬镳。而李女士则认为白先生已经同意将房屋赠与自己,便起诉到法院,要求白先生履行约定。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司法解释 (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上海一中院民一庭庭长吴薇法官认为,司法解释 (三)颁布一年多,它似乎对上海的冲击并不大,适用司法解释三总体没有很大问题,但在撤销赠与房产方面还是有着不同观点。最大的争议是夫妻房产的赠与是什么性质?是单纯的财产赠与还是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的赠与掺杂了太多的感情因素,应不同于合同法的赠与。比如婚姻和照顾老人、家务料理,结婚生子等等结合在一起,若允许撤销可能对一方不公平,但这种观点又从根本上否定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还有人提出动产是否可以撤销?依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动产和不动产都能撤销,若司法解释三只局限于不动产,似乎又与立法依据有冲突?若动产能撤销,实践中又很难判断是否已转移了动产?
“判断是单纯的财产赠与,还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存难度,通常夫妻之间很少写赠与合同。我觉得到底哪些情况是可撤销的,最好还是要做些梳理。”吴薇说。
吴薇认为,夫妻间的财产赠与是否可以撤销主要看这项赠与是单务还是双务。所谓单务,就是单方义务,即在赠与合同中,仅有一方具有义务,另一方是单纯的接受无相对应的义务。这时候,赠与当然可以撤销。若是双务,也就是说接受赠与的一方也具有一定的义务则不能撤销。吴薇强调,单务和双务不能简单的判断,不能说涉及到感情,在赠与的同时相对方就有了感情方面的义务,就必然是双务。
焦点2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怎么算?
司法解释三刚出台时,不少人戏称第7条为: “婚后父母买房,儿媳没份。公婆笑了,丈母娘哭了。”一年多后的今天,这条涉及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条款,仍引起众多法律人士的议论。
荆女士称,她和李先生婚后双方按揭买了一套总价40万元的二手经济适用房。买房时,按经适房买卖政策,办理房产过户时,就只写了丈夫的名。该房产首付款约17万元,丈夫父母出了一部分,她和丈夫出了一大部分。随后,他们夫妻俩一起办贷款,并以夫妻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至今。因为丈夫拒绝在房产证上加上荆女士的名字。所以,她起诉丈夫,要求确认房产归双方共有。
丈夫李先生则称,该房产的首付款全是自己父母支付的。事后,尽管以他们夫妻俩名义贷款,但贷款是他个人还的。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荆女士的诉讼请求。
吴薇说: “房产的产权登记确是判断父母赠与谁的依据,但人之常情,父母出钱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不代表不给自己一方的子女。要否定他的权益,还需拿出其他证据。”
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二款规定:由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是否适用第二款规定呢?在这方面各方意见也存在分歧。
吴薇提出,产权登记在谁名下,并不能完全将此作为依据, “法律规定很重要,同时也要考虑人情世故、老百姓对事情的认知等等。”
上海律协民委会副主任吴卫义律师认为, “解释三第7条还是狭窄了些,与实际操作情况不能完全相符。如男方父母出资100万元,为了表示诚意,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这种情况怎么办?”
父母出资赠与子女的财产,除了房子还有股权等多种形式。为此,吴卫义还举了个例子,一名富二代,婚后由父母全额出资1000万元开了家公司,离婚时,公司股权是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还是按出资父母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财产分割呢?公司股权分割是否能适用解释三第7条呢?这样看来,司法解释三似乎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焦点3
婚后父母帮还贷性质怎么认定?
现在房价问题困扰着许多人,年轻人结婚时仅凭自己的收入,一般没有能力买房,有些人买房后也得依靠父母的资助还贷。 2003年,姚某与瞿某结婚, 2009年9月起分居并起诉离婚。婚前姚某以60万元买下延安西路的一套房屋,离婚时市价涨到350万元,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婚后共计偿还房贷本金、利息36.5万余元,其中姚某母亲曾在2004年以银行本票的方式划入儿子用于偿还房贷的账户20万元。
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婚后其父母帮助归还贷款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对夫妻的双方赠与?上海律协民委会委员付忠文律师抛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据悉,一审法院认为,房产权归姚某所有,姚某系该房抵押贷款的主贷人,放贷银行理所当然每月从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中扣除还贷本息,姚某未举证证明其母在划款时的意图是对其一方的赠与,故法院认定该钱款系姚某之母对双方的赠与。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于婚前购买延安西路房屋,婚后其母将20万元划入姚某的还贷账户内,与司法解释二、三有关父母在子女婚前购房及婚前出资,或子女婚后购房及婚后出资的情形有所不同,故不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的有关规定,而应适用 《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姚某母亲系向姚某、瞿某的共同赠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付忠文律师则认为,一方婚前债务,一般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及延续而发生改变;父母为子女归还婚前债务,在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何方时,一般应视为对子女的单方赠与,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或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对此,上海市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吴卫义表示,对司法解释二、三从严格意义上理解,法院的判决没错,婚后父母帮助归还贷款的确不能适用这两条规定。不过,付律师的观点也有道理,“为什么会有两种观点出现,大家对司法解释三的条款广义、狭义的理解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