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77岁的陈姓白发老夫妇,送走离世黑发独子不久,又迎来了一场遗产风波。面对儿子小陈的遗产分割,儿媳常虹(化名)认可与公婆签署过分割遗产 “协议书”,但却提出丈夫生前负有60万元债务,要求从遗产份额中先予剔除。近日,静安区法院对该笔巨额债务不认可,判决涉案新闸路某号房屋产权,归陈姓老夫妇共同共有。
小陈与常虹婚后未生育, 2010年12月下旬,小陈去世。涉案新闸路某号建筑面积70多平方米的房屋,系陈姓老夫妇与儿子共有产权。 2011年1月22日,公婆与常虹,就儿子遗产继承事宜进行磋商,签署了 “协议书”,确认死者名下的遗产,包括但不限于涉案新闸路的房屋,现双方同意新闸路房屋一切权益归公婆,而其他遗产归儿媳常虹继承。 “对被继承人的或有债务,由双方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尽管双方留下了白纸黑字,但未能实际就遗产分割取得一致。
今年7月上旬,公婆起诉到法院称,协议约定原告拥有涉案新闸路某号房屋,同时放弃对死者其他遗产的继承权,双方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儿媳常虹却拒不到场,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屋归老人所有。法庭上,儿媳常虹辩称签署的遗产分割 “协议书”属有效,认可涉案房屋产权归公婆继承,声称丈夫生前存有60万元债务要公婆负担,应从继承遗产中扣除。但公婆对于此辩称,认为所谓儿子生前债务属不实。
法院认为,公婆与儿媳常虹,均系死者小陈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死者名下的遗产。鉴于死者生前未立有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涉案的新闸路某号房屋产权中有三分之一属于遗产成分,根据双方签署的 “协议书”约定,应归公婆继承。儿媳常虹主张死者生前遗有60万元债务,应从遗产中扣除或由公婆负担,法院以为,公婆对该债务有异议,且该笔债务人并未主张权利,可待该债务经诉讼确认后,另行主张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