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关系的儿媳还与婆婆同居一处,家住本市延安中路某号的袁剑 (化名)老太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前儿媳付艺 (化名)及再婚丈夫小璐 (化名)搬离。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付艺及小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45日内,迁出系争房屋。
袁老太与付艺原系婆媳关系,居住在延安中路某号二层前楼、二层后厢及二层前厢,使用面积为67平方米。 1996年3月,付艺与袁剑的儿子小建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一子。婚后,付艺与小建购买了宝山区一处建筑面积50多平方米房屋。
2007年5月,因夫妻关系不睦,付艺与小建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付艺自行解决住房,双方所生儿子随付艺生活,小建每月支付抚养费等。 2007年11月中旬,付艺与小建又签订一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所购买的宝山区那套房屋归付艺所有。后该房屋权利人登记为付艺的儿子,最后该房屋于2011年8月5日,转售给他人。而在2007年5月上旬,袁老太曾书写一份字据,内容为: “我本人同意付艺在延安中路某号二楼后厢房和公用部分居住五年,不干涉她再婚,五年后付艺他们搬出,户口保留在该处房屋内,付艺随时可回来住,五年内不上诉。自2007年5月11日起,五年内互不骚扰。”
今年5月,87岁的袁老太向法院起诉称,她是延安中路某号房屋的承租人,自付艺与儿子小建离婚后又与小璐再婚,但再婚后却仍居住在该处,至今未迁离。曾多次与她协商搬离却遭拒绝,为此双方多次发生冲突,报警“110”处理。自己年事已高,且与付艺没有姻亲关系,故请求付艺及再婚丈夫小璐搬离。
法院认为,付艺与袁老太儿子小建离婚后,双方购置地处宝山区的房屋归付艺所有,证明付艺他处有房且不属居住困难。尽管付艺已将该房屋出售,但其住房问题应由她自行解决。针对袁老太于2007年5月10日写过 “同意付艺在系争房屋后厢房居住五年,不干涉再婚,五年后搬出……”的字据,应理解为袁老太同意付艺在该处居住五年,五年后即应搬出。现五年期限已满,付艺应从系争房屋中搬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居住在一起已多次发生纠纷冲突,若再婚后付艺夫妇继续居住在此,不利于矛盾解决和生活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