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钱”这个字虽然俗,但却是很多家庭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女儿女婿与女方父亲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家住日照河山镇的原告相大爷与被告相某某系父女关系,被告刘某与相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15日,被告刘某夫妇到相大爷处借钱,相大爷便筹集了3万元借给女儿女婿,约定每1万元年息500元,同年2月24日,相大爷又筹款2万元借给小两口子,同样是每1万元年息500元,两次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出具欠条。2010年农历三月,刘某夫妇两人还了相大爷4 000元,约半年后相大爷多次催还余款,小两口儿一直不予归还,无奈,相大爷便把自己的女儿女婿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归还余款,不再要求还利息。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系亲戚关系,借款时,被告没有给原告出具欠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欠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相大爷主张的借款,有原被双方的陈述和被告相某某自行记录的欠款明细、被告两夫妇的通话录音、通话记录单予以证明,可以相互佐证,由此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应按约定及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