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未约定孩子抚养费
2011年12月19日,王某与卢某在江永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儿子、女儿由卢某直接抚养。离婚协议当时未约定儿子、女儿的抚养费如何承担,王某也未支付两个子女的抚养费。卢某现在无工作,又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王某从事装修业务,其月收入约2000元左右。
儿女起诉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获支持
2012年7月26日儿子、女儿以母亲一人承担费用困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承担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王某与卢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个子女由卢某直接抚养,虽未约定两个子女的抚养费如何承担,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亲提出合理的抚养费要求。子女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必要的抚养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