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上午,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第二次起诉要求与伤残丈夫离婚的原告吴梅与被告刘军不准离婚。
原告吴梅与被告刘军于1999年下半年在广东打工相识恋爱,婚前感情较好。2000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00年12月21日婚生男孩刘华。2008年8月17日,被告在广东打工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头部重伤,经鉴定伤残程度为二级伤残,现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需要专人照料。被告伤残后,原告在家尽心照顾被告。2009年5月份开始原告离家外出务工,期间经常会回家探望被告。2010年3月27日,原告以被告已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撤诉。2012年8月27日,原告又以感情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夫妻感情基础较好,通过近十年的共同生活,已经建立了较为真挚的夫妻感情。现被告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且健康状况日益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正是最需要原告扶养的时候,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虽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但其应积极筹资为被告治疗护理或安顿好被告的日常生活,另原告主张离婚也未向本院出示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由此,原、被告可认定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了有利于原、被告家庭的和谐和被告疾病的治疗护理,为此,本安福法院作出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