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被告王某的父亲王某某向原告丁某借款3000元,约定月利2分。借款期满,丁某多次催要,王某某均以无钱为由不予偿还。2011年7月,王某某因车祸死亡后,对方给予死亡赔偿金11万元,由其子王某领取。后丁某找王某催要该款项,王某以欠款人是其父亲不是他本人为由,不予偿还。丁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
本案焦点在于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如果是,则应在清偿债务后才发生继承。根据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经法院调查,本案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王某父亲王某某生前留有遗产。而根据有关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故丁某要求给付王某某生前借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遗产不包括死亡赔偿金。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括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之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了〔20041民一他字第26号批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