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竟补办结婚证
昆明人王晓伟与妻子赵丽娟于1998年4月登记结婚, 2001年7月,妻子替他生下一个儿子。然而自从有了孩子,两人常常为了一些琐事产生纠纷,夫妻感情是每况愈下。2004年1月,感到忍无可忍的王晓伟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调解,两人对离婚的事达成了共识,于是法院作出了 《民事调解书》,准许王晓伟与赵丽娟离婚。本来,两人纠葛至此应该告一段落。
然而为了照顾儿子,赵丽娟与王晓伟商量,认为暂时仍旧共同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了孩子,王晓伟便答应了。这样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在赵丽娟 “为了今后办儿子上学等手续更方便”的游说下,王晓伟又答应重新去办一张结婚证。
由于当初离婚时,结婚证已经被法院收走。于是他们以结婚证遗失为名,从民政局又补办了一张结婚证。而对民政局来说,其婚姻登记信息中王晓伟与赵丽娟依旧是 “合法夫妻”,便顺理成章地补发了结婚证。
男方再婚女方控告重婚
为了儿子 “将就”在一起一段时间后,王晓伟还是感到这样不是长久之计。更重要的是,此时又有新的女子走入了他的生活,两人的感情日渐升温,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于是,王晓伟不顾前妻赵丽娟的反对,执意从住处搬了出去,并和女友办理了正式的结婚登记。可赵丽娟对此却难以接受,她依旧不依不饶地纠缠着王晓伟,要求他和再婚的妻子离婚,重新搬回去。
对这样的要求,认为自己已经考虑清楚了的王晓伟予以了断然拒绝。他下定决心:自己不能一错再错,和前妻继续维持 “藕断丝连”的关系。他想要开始自己全新的生活!此时,恼羞成怒的赵丽娟使出了“杀手锏”——她扬言,如果王晓伟不答应她的要求,她就去控告王晓伟重婚的行为。因为她手里有他们共同补办的结婚证,而王晓伟又和再婚妻子领取了结婚证。同时有两份合法的结婚证,这不是重婚么?
承认错误要求撤销证件
认为抓到 “把柄”的赵丽娟,面对不肯就范的前夫,于是,她多次写匿名信到王晓伟的单位, “揭发”他有重婚、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虽然经过单位调查,认为王晓伟并无不法,但仍旧给他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困扰。万般无奈之下,王晓伟想到了“釜底抽薪”之计——那就是要求民政部门撤销补发的结婚证。为此他找到当初补办结婚证的民政局,一五一十地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并承认了错误,希望民政局能够依据事实,撤销这一补办的结婚证。听了王晓伟所说的情况,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也大吃了一惊。由于情况特殊,他们层层研究、汇报,最后回复称:王晓伟和赵丽娟补办的结婚证无法撤销,只能再走一次离婚的程序,以解除这段 “补办”的 “婚姻”。王晓伟又向多个层级的民政部门反映了自己的情况,得到的答复仍旧是要求双方离婚。
行政诉讼只为彻底解套
因为双方事实上已不存在婚姻关系,当然就不可以起诉离婚。解决此事的唯一的途径就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补办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接受委托后,在起诉立案的过程中,立案法官看到诉状还把王晓伟教育了一顿:“你们自己欺骗政府,现在还要告政府,你们的案件就等着立案审查吧”。还好过了几小时后,立案庭法官打电话称可以立案,案件终于正式进入了审理程序。一开始,法官通知我方以及被告民政局、第三人赵丽娟组织庭前质证,而被告民政局的代理人坚称他们的行政行为没有违法。
在出具了王晓伟和第三人赵丽娟的离婚调解书,以及2010年向被告提交的要求撤销补办结婚证的申请书后,被告代理人终于承认,双方补办的结婚证从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2012年4月,民政局作出了确认王晓伟和赵丽娟于2004年12月补领的结婚证从补领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要求交回并予以注销的通知,正式宣告了该结婚证没有法律效力,民政局作出的该行为属于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了这一正式的确认,前妻便不能再到处控告他“重婚”,自己也去除了这一心理压力,困扰多年的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于是他正式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