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阿婆与老伴叶老伯生有两个儿子, 2003年小儿子去世,四年后叶老伯亡故,去年1月,大儿子叶国良也离开了人世,王阿婆在八年内失去了三位至亲。王阿婆居住的原是叶老伯承租的公房,2000年叶国良以自己的名义并用叶老伯的工龄将房子买下,产权登记在叶国良一人名下。后来叶国良与妻子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明确该处房屋归叶国良所有。去年1月叶国良去世,原先和自己一起生活的16岁的孙女叶华,重新和妈妈共同生活,王阿婆心里一下子空落落的。去年11月,王阿婆终于向法院起诉。
王阿婆表示,因为用了叶老伯的工龄,儿子叶国良一人名下的房子实为她与老伴及儿子三人共有,当时三方对此也有口头约定,因此请法院判决,该处房屋产权王阿婆得67%,孙女叶华得22%,另11%归小孙女叶文。法院因此将叶文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叶文表示同意奶奶的诉讼请求。王阿婆还要求继承叶国良遗留的15万元钱款的一半。
【法院判决】
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昨日下午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合议庭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当均等继承遗产份额。考虑到系争房屋的来源,以及原告是老年人,身体残疾缺乏劳动能力,丈夫及儿子均已过世,被告虽未成年,但相对于原告而言仍可依赖母亲抚养,因此,在被继承人所遗房产的分配上对原告应当予以照顾。同时,考虑到被告尚未成年,仍在就读,教育费用开支较大,因此对15万元存款的分配适当照顾被告。至于第三人的请求,因为本案情况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因此不予支持。
【胡珺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适用了《继承法》的以下法条: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