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4月,李某(男)以总价35万元、首付14万元购买了一套楼房,其余部分房款办理了按揭贷款。2007年1月,该房产办理了所有权证书,登记在李某名下。2008年6月,李某与韩某登记结婚。婚后,因女方一直未育双方矛盾日益加深。2011年9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韩某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韩某同意离婚,但对房产分割存有异议。韩某认为,房屋虽然是李某婚前购买,但婚后二人共同还贷,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总价35万元的房产,在李、韩二人结婚时涨到了67万余元,而到李某起诉离婚时,该房产已经增值为110万余元。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偿还银行贷款7万余元。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楼房系李某婚前购买,并交纳首付款,办理了房产证,应为李某婚前个人财产。最终判决李某补偿韩某婚后共同还贷部分3万余元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款7万余元。
法官讲法:
房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最常遇到的问题。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我国《物权法》有规定,不动产的取得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以登记为标志来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归属。但此种判断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点作为判定不动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否则极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本案中,李某婚前就已购买了房屋,并支付首付,办理了按揭贷款,取得了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因此房屋在李、韩二人结婚之前便已经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虽然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帮助共同还贷,但这并不能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该房屋仍为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2011年8月13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那么,对于婚后韩某帮助还贷部分的损失,以及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该如何补偿呢?
一般来说,只要还贷的时间是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便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区分还贷的资金来源于哪一方的收入。按照等分的原则对还贷数额分割,即离婚时取得房屋产权的李某应当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贷款数额的一半,补偿给韩某。同时,由于房价持续上涨,在分割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时,还应综合考虑对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等,对韩某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当然,尚未偿还的按揭贷款也应作为李某的个人债务由其继续承担。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