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作为司法人员,时常会发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中,借条欠条特别多,常生疑惑:当事人真的借债了?事实上,虚构、伪造债务证据现象确实存在,这不但给庭审带来困难,而且给法官辨别债务凭证的真伪增加了难度。正确认定“借条、欠条”效力将有助于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还原案件真实。下面试就离婚案件中的借条、欠条的认定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共同债务一般有如下情形。针对这些情形,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但基本都是直接对借条、欠条本身属性去认定。本人认为应当结合借条、欠条的来源认定其效力较为合适:
一、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常提交借款人一方书写的欠条、借条,以证明家庭共同债务的。
对该种情形,各地法院趋向于从证据本身属性认定。如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07)句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被告有异议,该证据所形成的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系原告亲属,存在利害关系,证明效力较低,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该法院从证据的本身来认定其证明力①。对这种认定方法,笔者认为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都是向亲戚朋友借债,如果因为债权人是亲属就予以否认,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与现实不符。也有法院有意避证据的锋芒对证据予以认定,如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7)三亚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所指王世新与陈群离婚纠纷上诉案中,在证据的认定中,认为“关于陈群主张与其二姐夫借款治病,要求王世新共同偿还债务问题。虽然陈群提供两张借条,但王世新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同时,陈群一直不将借款治病的事实告知王世新,因此,陈群要求王世新共同偿还债务证据不足,不予支持”②。笔者认为,这种认定方似乎欠妥。因为,假如债权人直接依据该借条主张权利,法院要不要认定借条的效力?如果认定,夫妻两人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试想,在债权人起诉的情况下,如夫妻两人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前提下,法院否认借条的效力可能性小。两种途径主张权利,结果却不同。这种结果其实已经侵害了债权人的连带债权。
综述,为了解决上述各种矛盾,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对夫妻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借条、欠条一般不应予以认可为适,但另一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理由如下:根据借条的出具规则,一般借款时,都是由借款人出具借条或欠条给出借人,由出借人保留借条以主张债权。归还借款时,借条或欠条收回或销毁。但在离婚婚姻纠纷案件中,离婚一方当事人自己提交借条至法院,与借条一般保留在出借人手上的惯例不符,明显具有伪造债务想多分共同财产的嫌疑,因此,此种情况下,对证据借条或欠条效力可不予认可。而且,由于借条已经在婚姻一方当事人手中,视为借款已还清,作为债权人,一般也不得另行起诉追还借款。当然,实践中确实存在出借人为主张债权,由于方法失当,把借条交给离婚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如不认借条的效力,会造成不公,但个案的不公平会带来整个社会的公平。
二、实践中,也有一方当事人提交借款时借款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等凭证作为书证,以证明家庭存在共同债务的,对此种情形,本人认为法院不宜直接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共同债务。理由是:其一,由于借款合同等凭证是债权债务人双方共同签订,仅仅凭一方提交的合同,尚不足以认定借款合同的存在的。其二,由于我国婚姻案件中一般不主张第三人的参与,所以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可行性不大。综上,由于此种情况双方共同债务无法认定,法院应告知债权人和当事人该借款合同等借款凭证所涉债务可另行起诉。
三、离婚一方当事人提交借款人一方书写的欠条、借条的同时,还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这种情形,本人认为对借条、欠条效力也应不予认定为适。理由基本同情形一。即由于借条已在借款人的手里,出借人还出庭作证证明借款尚未归还,证据不足。
四、提交借款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等凭证作为书证,并且提供证人作证。对这种情形,较为复杂。但总的处理方式,还是不宜在判决书里对该债务作判决为宜。理由如下:
其一,如仅仅提供证人作证,如债权人出庭作证的,尚不足以认定债务的存在,必须出示双方共同签定的借款合同等书面凭证。但证人不是当事人,证人自己又提供证据不妥,也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相符合。
其二,主张存在共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也不应当提交另一方保存的合同,如提交,也不应当认定,理由同本文的情形一,即两份合同都在借款人手中,理应认定借款已经归还。
其三,假如在判决书中认定离婚双方承担债务的方式,可能会侵犯第三人的债权,无形剥夺了债权人主张连带债权的权利。
其四,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未必到期,如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该共同债务,其法律效果如何?是判决直接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如是,是否构成了侵犯了离婚一方的期待权?如法院仅仅判决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意味着债权人也可依据该判决申请执行,或者再另行起诉呢?
(作者单位:广西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