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往往由于注重婚姻关系本身而缺乏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考虑,未成年人权益得不到有效而全面的保护。怀柔法院雁栖法庭通过调研试图分析离婚诉讼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利的原因:
一是法律规定的缺失。由于婚姻法对子女的财产权、监护权等权利的规定不完善或者没有规定,致使离婚标准中缺乏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考虑,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和监护权等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导致离婚后父或母不履行职责,疏于对子女的抚养、培养和教育,有的甚至出现子女流落街头的情况,更有甚者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是以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作为离婚条件,客观上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明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挽留婚姻以获得子女抚养权、监护权作为离婚砝码,试图牵制对方或者多分财产。
三是无视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将其作为离婚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都不愿抚养孩子,相互推卸责任或者以抚养未成年子女为要挟,要求对方支付高额抚养费,并据为己有。
四是离婚诉讼忽视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的保护。由于未成年人不具有独立管理财产的能力,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的所有与管理往往处于分离状态,其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合在一起管理。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往往忽略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
为有效保护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怀柔法院雁栖法庭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完善法律规定,强化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完善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和保护;强化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在离婚诉讼中,区分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和父母的共同财产,在分割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时,可以先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他财产中区分出来,并规定其所有权和管理权;在离婚纠纷中,应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第一位,将未成年子女的妥善安排作为离婚的条件之一。
二是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应贯彻“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应从“法律保护弱者”的原则出发,充分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案件审查力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注重审查家庭共同财产,再分割财产时注意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个人财产,同时考虑和照顾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实际需求,将共同财产的分配向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倾斜,以体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