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电话: 13636542941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地图路线
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预约咨询电话: 13636542941
微信公众号: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地址: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6楼
网站公告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2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离婚纠纷,主审法官:沈海星。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胡珺律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行政协议无效纠纷,主审法官:马金铭。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3日上午10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肖英。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法定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薛斯佳。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2022年2月18日下午14时,胡珺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案由:遗嘱继承纠纷,主审法官:董琳琳。
业务范围
  • 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 婚前、婚内财产见证
  • 代理诉前调解离婚、监管共同财产分割
  • 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
  • 代理夫妻财产、婚外情调查
  • 子女抚养权变更、探视权、抚养费类诉讼
  • 代理各类与婚恋失败有关的房产纠纷
  • 代理遗嘱见证、执行,遗产监管
  • 代理遗产继承、分家析产类案件诉讼
  • 代为办理境外及港澳台法律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理论文章
点击分享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丧失撤销权

日期: 2012-09-12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案情】:

原告张明亮、王芳原系夫妻,双方于1961年11月结婚,2003年6月离婚。被告张文系张明亮、王芳的儿子,张文与第三人陆红系夫妻关系。

2006年10月16日,张明亮、王芳与张文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张明亮、王芳将位于涟水县涟城镇冯王村张徐组的一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芳、共有人为张明亮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房产赠与张文,主要内容为:“张明亮、王芳自愿赠与,张文自愿接受赠与,张明亮随张文生活,王芳的住处由张文负责解决。”合同签订后,双方一起到涟水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被告及第三人又对房屋进行了扩建,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将该房屋及后扩建房屋的房屋、土地办理过户手续。变更后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文,共有人为第三人陆红,房屋使用面积为290平方米。

此后,原告张明亮随被张文夫妻在徐州市生活,王芳则继续居住在赠与的房屋内。2010年春节后,张文夫妻将张明亮送至徐州市云龙湖爱心敬老院生活,所有费用由张文夫妻负担。2010年6月,该房屋拆迁后,王芳便居住到其女儿张凤处。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因拆迁补偿安置及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以被告未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

另查明,被告与第三人于1990年9月登记结婚。在审理中第三人出示了原告张明亮所书写的证明三份,张明亮在证明中陈述其在敬老院生活状况很好,被告及第三人对其也很好,各方当事人对张明亮所书写的证明均无异议。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为,原告有权撤销赠与,其请求成立,应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理由是:原被告系父子、母子关系,2006年10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并经公证。合同约定原告将房屋赠与被告,且约定“张明亮随被告生活,王芳的住处由张文解决”。房屋赠与后,被告一段时间能够安排原告生活居住,2010年春节 后,被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擅自将原告送至徐州市云龙湖爱心敬老院生活,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有权撤销赠与。

第二种意见为,原告丧失撤销权,其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是:第一,原告张明亮、王芳与被告张文的赠与行为成立,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第二,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故原告张明亮、王芳不能撤销其赠与被告房屋的行为。第三,本案不具有法定撤销赠与的事由,合同签订后,被告夫妻按照约定对原告已经履行了法定的赡养义务。第四,赠与的财产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所有权人是被告,共有人是第三人,原告已丧失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评析】:

本案涉及到行使撤销权的相关法律问题,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行使撤销权要具备几个条 件: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赠与合同行使撤销权的例外。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规定。受赠人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行为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根据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赠与关系成立。

3、关于本案的判决理由。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赠与合同,原告自愿将房产赠与被告,被告表示接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人与共有人已变为本案被告及第三人,赠与房屋所有权性质发生根本变化,原告已丧失了申请撤销赠与合同权利。且合同签定后,被告及第三人将原告张明亮接到徐州市随被告及第三人生活,后又被送到徐州市云龙湖爱心敬老院生活,所有费用由被告及第三人负担,原告张明亮表示其在敬老院生活的很好。原告王芳则由被告及第三人安排继续居住在赠与的房屋内,说明被告及第三人按赠与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亦按照赠与合同约定,将该房屋的土地、房屋以及扩建的房屋过户登记到自己及第三人名下,赠与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原告已经不再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即归被告及第三人共有。原、被告分别居住生活多年,无任何矛盾,原告王芳居住的房屋因拆迁而不存在,非被告及第三人不给原告王芳居住,不属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被告及第三人均未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故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之间赠与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原告王芳的权益应如何救济。其可以依据赠与合同约定,有权要求被告解决其居住问题,而无权主张撤销赠与合同。如其暂没有房屋居住,有权要求被告及第三人租房给其居住或到被告及第三人住处居住,也可以待拆迁安置房交付后,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安排其在安置房内居住。

(作者单位:江苏省涟水人民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分享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关于沪盈家事

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等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沪盈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创办律师均拥有十年以上的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团队律师均毕业于政法名校并拥有硕士学位。高素质的律师团队,使得我们不仅能够在离婚诉讼、继承诉讼、分家析产、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家事诉讼领域提供高质量的诉讼代理服务,我们还能够融合法律、信托、保险、金融、房产、移民、税务等各领域的知识,为客户提供财富保护和传承等非诉讼服务。既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也能够给客户提供综合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沪盈为数百位客户提供了优质的家事法律服务。客户涵盖各类高净值人士和家庭,其中不乏企业家、演艺界人士、外国友人、外籍华人、各领域知名人士。沪盈建立了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

更多资讯请关注:沪盈家事微信公众号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号
沪ICP备090114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