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7日,江西法院网发布邹峰同志《同居期间购房应如何分割》一文,笔者与其观点不尽相同,故撰文抒已一管之见。
【案情】
2009年5月,王某(男)与黄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便按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之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9月,王某出资28万余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随后,王某与黄某共同出资16万余元装修新房、购买家具后入住,但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黄某到法院起诉,以性格不合为由要求与王某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商品房。
【分歧】
同居期间购房如何分割?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 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购房款虽然是由王某出资,但财产是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可按共同财产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不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因房屋完全由王某出资购买,故房屋应分配给王某,装修的花费是两人共同出资,因此应平均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产生的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但本案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应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约定,因购房款全部由王某支付,装修及家具由双方共同出资,根据等分原则,应考虑双方对购置房屋和装修、添置家具等财产的贡献较大。
综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可将房屋全部分配给王某,装修及家具由双方平均分配,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