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大姐和老唐结婚快30年了,如今两人步入花甲之年,儿子也已成家立业,这时,秦大姐到法院请求与丈夫离婚。65岁的老唐不同意,声称自己为家庭“牺牲太多”,如果要离,秦大姐要付给他15万元的“青春损失费”,作为日后治病以及养老的费用。
本月初,夫妻双方就离婚一事来到秀峰法院进行调解。
秦大姐对法官说,自己和老唐共同生活的这几十年并不容易,“我跟他性格不合,经常闹架”。秦大姐说,老唐对她不够宽容,尤其是对她的父母不孝顺,平时爱搬弄是非,伤了她和家人的心,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对于妻子的话,老唐全盘否认。他说秦大姐提出离婚是“自私、任性”。老唐说,他为了这个家,几十年来尽职尽责,供儿子读书,培养他上了大学。婚后他一直把工资交给妻子管,但妻子老往自家送钱,并且“屡教不改”。
老唐说,他现在一大把年纪,又身患重病,妻子却要在这时离开他,他实在难以接受。“结婚差不多30年,就是因为我的勤劳、智慧,才有现在这个家。我60多岁了,又生了重病,离婚以后怎么办?”
老唐当场提出,如果要离婚,秦大姐必须付给他15万元的“青春损失费”,作为日后治病以及养老的费用。
听到老唐的要求,秦大姐哭笑不得:“我身体也有病,我的青春哪个来补偿?我自己以后的生活哪个来保障?”
对于这样的事情,办案法官也感到很棘手,“以往的离婚案例中,确实有女方当事人索取离婚损失费的情况,但是男方要赔偿的还比较少”。法官还说,婚姻维系30年,夫妻双方都是有牺牲和付出的,就算出现问题,也不仅仅是一方的问题。
秦大姐说,他们家并不富裕,而她自己的积蓄都用在儿子结婚上了,自己实在拿不出那么多钱,也正是因为儿子已成家,自己才提出离婚的。
见秦大姐心意已决,老唐改口称只要5万。经调解,秦大姐表示愿意将夫妻共有的两套房中较大的一套让给老唐,因该房还剩5万多元贷款尚未还清,秦大姐愿以还贷的方式来支付老唐索要的5万元。
最终,老唐接受了这一条件,同意离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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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丛中建律师事务所毛利平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该条文是《婚姻法》中唯一规定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应当补偿的情形。该条文主要是针对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时,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得到财产过少的不公平现象,婚后主要投身于家庭事务一方可以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向另一方主张补偿。
但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非法律明文规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而要求另一方补偿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