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辛万苦获得抚养权,却因为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最终丧失了女儿的抚养权。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原告葛某与被告施某的婚生女葛某某变更为原告抚养。
2011年3月9日,原告葛某与被告施某在怀远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确认婚生女葛某某由被告施某抚养。双方离婚后,施某一直外出务工,婚生女葛某某一直跟随施某父母亲生活,施某平时很少能够照顾到女儿葛某某。2012年7月,葛某以施某没有固定经济收入,不能给女儿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为由起诉至怀远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在庭审过程中,施某情绪激烈,坚称不愿变更抚养权。法院在询问了婚生女葛某某愿意跟随父亲葛某生活的意见后,从更好的为女儿考虑的角度,和施某进行思想沟通,最终,施某为了女儿以后获得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与原告葛某达成协议,将婚生女葛某某的抚养权变更为葛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