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开艳 贺颖超)青年男女杨女士和黄先生恋爱分手,男方立下字据承诺支付女方45万元青春损失费,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履行支付。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来自河南的杨女士今年30岁,2002年,刚刚年满20岁的杨女士和家住北京昌平区22岁的黄先生相识并相恋,并于2006年5月起开始同居,同居生活期间二人产生矛盾,意欲分手。2009年11月,黄先生写下了一份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字,协议的内容为“男友杨某赔偿本人伤害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共计45万,在还清45万之前每月支付2900元生活费,每月返回生活费100元,从2009年11月生效。”
杨女士称:她与黄先生恋爱及同居期间,自己及自己的家庭对黄先生给予很多照顾,但黄先生却为了私欲变心。分手时,黄先生为了补偿自己对这段感情在财力、精力、情感、身体、时间上的付出以及婚姻机会的减少,自愿写下欠条,承诺支付45万元以解除恋爱关系。之后杨女士多次索要该笔欠款,但黄先生均以没钱为借口拒绝偿还。杨女士请求法院判令黄先生依照协议支付45万元青春损失费。
黄先生不同意杨女士的诉讼请求,他辩称:双方分手的原因是杨女士的性格缺陷。关于青春损失费的字条,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杨女士索要的青春损失费,有违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协议应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不具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故应为无效协议。杨女士依据无效协议要求被告给付45万元,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