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能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呢?全国人大法工委对 《继承法》的修订中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征求广泛意见。日前,市律师协会举行了主题为 “继承法修订前沿课题研究及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研讨会,此次研讨会上海市律师协会举办的继承法修改系列活动之一。与会律师呼吁,此次 《继承法》的修订能将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纳入其中。
据了解,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上,我国 《物权法》、 《民法通则》、 《继承法》等法律均未对其归属作出明文规定。而当下我国法学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到底归谁所有尚且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不同声音,一种主张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其使用者所有,其认为这是网络虚拟财产是用户的智力劳动成果,另一种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归服务运营商所有,玩家仅仅拥有它的使用权。
研讨会上,大多数律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它既属于玩家,也归网络运营商所有。网民们对自己的虚拟财产享有使用权且有处分之间的使用权。
那么作为使用者所有时,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可继承性呢?对此,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商建刚律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与债权双重属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特质和属性,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可继承的。”
若虚拟财产被列入 《继承法》中可供分割的遗产范围之内,那么是否同样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他认为,如果虚拟财产一旦被列入遗产的范围,从我国 《继承法》 《婚姻法》相关法律条文看,那虚拟财产就是一种被法律认可的 “财产形式”,也就当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这并不能一概而就,如QQ号,在绝大多数下是属于个人专有生活用品,具有个人财产性质。
目前,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日渐增多。律师们纷纷建议借鉴境外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如在网络游戏发达的韩国,在立法和司法上均明确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独立与运营商而具有财产价值。运营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无权对其肆意删改。我国台湾地区已出台了相关法律,其有关部门作出规定,确定虚拟财产属于存在于服务器的 “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