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突然离世后,其生前的三段婚姻令其遗产继承问题变得错综复杂。其与第一任妻子所生之子同其第三任妻子为争遗产闹上法庭。案件审理中,法院经调查意外发现,死者与第三任妻子结婚时,其与第二任妻子根本没有离婚。这一重大事实的发现使案件陷入僵局。日前,死者之子已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民政部门对死者第三段婚姻颁发的结婚证书。
2010年6月,中年男子汪成因身患疾病突然离世。因生前共有三段婚姻,汪成死亡后,其与第一任妻子所生之子汪泽,同其第三任妻子乔某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定,被继承人汪成死亡时没有遗留的合法财产,故认定其没有遗产,一审判决驳回了汪泽的诉讼请求。汪泽不服,提起上诉,并委托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晓丽代理此案。二审法院审查后,以一审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律师申请法院调取死者婚姻状态,再一次发现重大事实,即死者与第三任妻子乔某结婚时,其与第二任妻子根本没有离婚,其提供的单身证明系与第一任妻子的离婚证明。因遗产继承中出现重婚,继承人资格发生重大变化,该案无法继续审理。
案件走到这一步,汪泽的代理律师认为,首先需要对死者第三任妻子持有的结婚证书进行撤销。今年6月,汪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父亲与第三任妻子乔某的结婚登记。汪泽在诉状中称,今年2月,经法院调查取证,发现父亲汪成在与第一任妻子(汪泽之母)离婚后,还有一段涉外婚姻,女方为美籍华人,该婚姻缔结于1998年。汪成与乔某登记结婚时,该第二段婚姻一直存续,汪成并非单身,因某区民政局对汪成发放结婚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汪成单身”的证据严重有误,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给予撤销情形的相关规定,要求法院撤销某区民政局向汪成发放上述结婚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表示,目前,行政诉讼正在进行中,尚无结果。待行政诉讼结案后,上述遗产的民事案件方能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