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离婚后,儿子跟随父亲生活,父亲不但没有好好照顾儿子,而是经常殴打和虐待儿子,母亲经多次劝告和交涉无果后,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以父亲不尽监护义务,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及支付抚养费。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该起抚养权纠纷,判决儿子志志(化名)由父亲覃某抚养变更为由母亲张某抚养,被告覃某一次性支付儿子抚养费5000元。
2011年3月10日,张某与覃某离婚,2001年2月5日出生的儿子志志由父亲覃某抚养。离婚后,无固定工作的覃某经常酗酒,酒后常对志志进行殴打和虐待,致使志志身心都受到巨大的伤害。母亲张某得知情况后,多次与覃某交涉和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征求了志志的意见,志志明确表示不再愿意跟随父亲覃某生活,要求变更抚养跟随母亲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志志系原、被告婚生子,原、被告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和权利不因离婚而消失。志志虽然在离婚时经法院确认由被告覃某抚养,但由于离婚后覃某没有很好的尽到监护人的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志志愿意跟随母亲张某生活的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