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大龄青年认识仅3个月就迅速举办了婚礼,但两人却没有领取结婚证。试婚2个月后,终因性格不合而分手。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7万元,但女方却始终拒绝,两人最终对簿公堂。日前,宝山区法院判决女方向男方退还彩礼钱3万元。
2011年5月,汪先生在邻居的介绍下认识了吕小姐,因两位都是年近30岁的大龄青年,又都是安徽老乡,有着同样的家庭背景和生活经历,可谓 “门当户对”。两人在各自父母的催促下,决定马上举办婚礼。但女方提出,按照老家婚俗习惯,必须收取结婚彩礼买些金银首饰才答应举办婚礼。 8月4日,经过一番讨价还价,男方拿出7万元交给了女方,8月7日双方各自举办酒席,之后共同生活,但始终没有领取结婚证。试婚2个月后,吕小姐对汪先生的生活习惯越来越不满,双方争吵不断,自10月2日开始,两人就分开生活。
今年初,汪先生向吕小姐提出归还7万元彩礼的要求,但女方称,“哪有送出去的东西可以要回来的道理?”坚决不同意将钱返还给汪先生。汪先生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7万元是女方提出要求后男方拿出的,结合两人认识的时间及举办酒席的情况,可以认定该7万元是为缔结婚姻关系所给,应认定为彩礼。考虑该彩礼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耗、同居关系存续时间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决由女方返还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