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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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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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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男和“小三”签协议婚外生子 法院认定无效

日期: 2012-06-06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基本案情】

2008春天,正是 “烟花三月下扬州”的美丽季节,古代的纨绔子弟早有 “腰缠十万贯,骑鹤下扬州”的浪漫情怀,如今在一个灯光摇曳的夜晚,江苏通州商人霍星城带着男人的某种欲望来到扬州市区的一个灯红酒绿充满诱惑的酒吧,与来自广西临桂的女子柳叶眉邂逅。在酒精和金钱的刺激下,两个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似乎谁也没有亏待谁。

这一年,霍星城30岁,早已结婚成家生子,柳叶眉25岁,据说是一个未婚女子,这本来是个寻花问柳的一锤子买卖,问题是在当晚该发生的一切都发生后,霍星城给柳叶眉留下了自己的电话号码,告知对方自己是江苏南通来扬州投资的一个地产商人。这一留,竟留下了隐患,也给他们留下了一个出生的儿子,这自然是后话。在以后的一年时间里,霍星城被牢牢地系在了柳叶眉的裤腰带上,可后来发生的问题是,两个人的长期默契最终导致柳叶眉怀孕,这是不是柳叶眉故意的计谋不好说,可是对于在南通已有妻室儿女的霍星城来说不啻当头一棒,这个私生子对他来说面对社会和家庭无论怎么都不好交代。霍星城是个已婚男人,他早在2001年12月26日已与李芳菲登记结婚。

接下来发生的一切好像还是在延续过去的交易,只不过现在的交易不是在做男女之欢,而是如何把当时的局面化解,以免柳叶眉闹到南通家里去,而霍星城唯一能做的就是谈判,砸钱,再谈判,再砸钱。短短一年的时间,霍星城就砸在这个广西女子身上十几万元,而发生的结果除了砸大了这个女人的肚子外,这个女人的欲望也被越砸越大。2009年10月10日,经过多次谈判推敲定夺,霍星城、柳叶眉最终签订了一份所谓的分手及孩子共同抚养协议,协议内容是:男方霍星城与女方柳叶眉自由恋爱,现柳叶眉怀孕育有一胎儿7个月,因男方工作及性格与其它外在因素,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但孩子已7个月大,基于手术引产已十分危险,男方亦执意要求女方生下这个孩子。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分手及今后孩子抚养协议。协议约定因男方工作繁忙,各种应酬及性格因素基本无暇照顾孩子和怀孕中的女方,因此孩子今后随母生活。因女方暂不能工作,男方于2009年10月20日一次性先付5万元给女方作为生产孩子的医疗手术和营养及术后调养身体的费用;孩子出生后,女方调养和哺育期间,男方每月支付女方及孩子生活、营养费1.2万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生活、营养费交到女方手中及指定银行帐号,如有数额较大医疗费用,超过生活、营养费的三分之一,由男方承担,一年后女方可正常工作,抚养费可再协商;男方可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在协议第4条还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男女双方均不得违反协议约定,男方更不得借故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否则应付违约金月200%给女方。2009年11月9日柳叶眉生育一子取名柳如龙,柳叶眉一直带在身边。先有协议,现在有了孩子,柳叶眉要做的就是不断地要钱要钱,霍星城渐渐地感觉有些承受不了了。

再者,对于霍星城来说,他对柳叶眉谈不上什么信任与不信任,这个孩子到底是谁的,霍星城的心里终究还是没有底。2010年12月8日霍星城委托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霍星城柳叶眉与柳如龙有无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霍星城柳叶眉与柳如龙有生物学亲子关系的假设,从遗传学角度不能排除。医生告诉霍星城要相信科学,不要有什么怀疑的了。

霍星城的 “月供”供不上来,接下来发生的事很自然的就是两人撕破脸皮对簿公堂。柳叶眉问霍星城你不按协议给钱不怕我去法院告你吗?霍星城说这样的事你也有脸去告?你能告得赢吗?那么一份出轨男和 “小三”签订的婚外生子协议会有法律效力吗?法院对此又该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2011年8月16日柳叶眉向南通市通州区法院起诉霍星城。柳叶眉诉称,她和霍星城自由恋爱,生育一子,按照协议约定霍星城应在2009年10月2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5万元,霍星城仅支付2万元。协议同时约定霍星城在哺乳期及孩子出生后一年内每月支付原告1.2万元,至今霍星城仅支付2万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非婚生子柳如龙随原告柳叶眉共同生活,被告霍星城支付原告15.2万元;被告霍星城支付原告违约金2.24万元。

通州区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1年9月19日、 10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霍星城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非婚生子的抚养费应由孩子来主张权利;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涉及的给付内容应视为赠与的承诺,该承诺侵害霍星城妻子合法权益,且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应得到法律支持;霍星城还辩称协议签订之后,霍星城先后给付柳叶眉14万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驳回柳叶眉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中,柳叶眉陈述在那份协议签订后孩子出生前霍星城给付过2万元、在孩子出生后哺乳期内给付了2万元,协议签订的期限为1年。当年那个挥金如土的富商霍星城在法庭上居然开始哭穷,他说他从事建筑行业,年收入10万元左右。但是尽管如此,在前后1年多时间里,他一共已经给付了柳叶眉14万元。霍星城还说自己目前有500余万元外债。霍星城说他已经给付了柳叶眉14万的目的很显然就是要求法院判决他少付钱或不再付钱。可是法庭上的柳叶眉却不依不饶,她说她认为对霍星城的具体收入不清楚,但肯定不止这么多,她的理由是霍星城每年的开销都有几十万元。早些年的第三者都是偷偷摸摸羞于见人,看如今的 “小三”居然堂而皇之地起诉到公堂之上索要分手费补偿款和月供,这着实让人们感觉困惑当下的道德风尚和法治理念,困惑归困惑,对此,法院是什么态度呢?
    【法院判决】

通州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婚外情关系违反社会风俗,但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系分手及共同抚养孩子问题,主要是为了解决孩子出生后的健康成长问题。原告生产孩子确需相关费用,就该笔费用被告亦负有相应的义务,故双方约定5万元的条款应为有效,被告应按该条款履行。孩子出生之后,被告对原告没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故协议中涉及孩子出生后给付原告有关费用的条款应无效。但柳如龙系原、被告所生,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对柳如龙均负有抚养教育义务。因柳如龙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亦有家庭,协议中亦约定孩子随原告生活,故法院考虑柳如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因对于被告的收入情况,双方均未举证,法院根据被告自述,同时结合原、被告协议约定的数额,综合考虑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期限按照协议约定考虑1年,之后的抚养费可另行主张。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故原告主张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虽辩称已给付原告14万元,但所举证据不能予以证实,对于被告给付款数额按照原告陈述认定孩子出生前、出生后分别为2万元。为此, 2011年11月7日,通州区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被告霍星城给付原告柳叶眉3万元。非婚生子柳如龙随原告柳叶眉共同生活。另外,被告霍星城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10年11月9日止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共计6万元,扣除被告霍星城已给付的2万元,尚需给付4万元。上述一、二项合计7万元限被告霍星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被告霍星城对非婚生子柳如龙享有探望的权利,原告柳叶眉应给予协助。驳回原告柳叶眉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按说对双方都有了结果,可是柳叶眉、霍星城两人不服,都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进行改判。柳叶眉的上诉理由是:一审认定霍星城对其没有扶养义务,故协议中涉及给付柳叶眉的费用的条款无效缺乏依据。一审认定所签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霍星城的上诉理由为:孩子随霍星城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一审判决的抚育费每月5000元过高,应予调整;他已经实际给付柳叶眉14万元,请求二审法院予以认定。

2012年2月14日,南通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珺律师说法】

霍星城与柳叶眉婚外交往行为,有悖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同时也与现行的我国社会的基本道德和善良风俗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柳叶眉与霍星城签订的 “分手及共同扶养孩子协议”中关于霍星城支付柳叶眉费用的约定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应属于无效约定。

关于上诉人柳叶眉提出的该协议可适用合同法的上诉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本案协议的基础在于柳叶眉与霍星城的婚外交往以及柳叶眉、霍星城与柳如龙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本案所涉及的协议性质为身份关系的协议,该协议并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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