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春天,刘晓云和王志毅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一见钟情,随着交往的加深,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不久,刘晓云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了,王志毅觉得很高兴,双方父母也很满意这桩婚事,于是国庆节期间,两人登记结婚并且举行了盛大的婚礼。但好景不长,婚后的日子真正相处起来,两人才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争执不休。两人脾气都很火爆,互不相让,也不肯为了还没有出生的孩子彼此忍让。婚后仅两个月,两人就觉得实在过不下去了,于是刘晓云搬到了娘家居住,与王志毅正式分居,但是刘晓云腹中的胎儿怎么办?
思想斗争之下,王志毅要求刘晓云去做人工流产,刘晓云同意了,但要求王志毅给予补偿。于是两人找了律师,在律师见证下,签订了一纸协议,约定王志毅先补偿刘晓云5万元,刘晓云自行到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之后王志毅再补偿刘晓云5万元。
过了几天,在母亲的陪伴下,刘晓云来到了医院,在等候手术的时候,刘晓云感到非常紧张,毕竟自己已经怀孕5个月了,这个时候做手术有比较大的风险,再三考虑后,刘晓云离开了医院,暗下决心要把孩子生下来。2011年5月,刘晓云和王志毅的女儿芳芳出生了。刘晓云为了生孩子已经辞去了工作,此时没有任何收入,而且女儿身体不好,需要请人护理,刘晓云觉得经济压力很大,于是找到王志毅,要求他承担芳芳的抚养费。王志毅断然拒绝了,他觉得双方已经签订了流产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办理,芳芳的出生是刘晓云违背协议的结果,怎么能又找自己要抚养费呢。
【法院判决】
刘晓云觉得无力自行承担女儿芳芳的抚养费用,于是作为芳芳的法定代理人,将王志毅告上了法庭。庭审中,原告芳芳的代理人,母亲刘晓云诉称,芳芳为两人的婚生女。虽然自己与被告已经分居,并签订过流产协议,但刘晓云考虑流产有危险,故未流产。芳芳出生后,被告王志毅对自己和芳芳从不关心,不承担任何经济开销。由于自己目前无工作,无经济来源,对于芳芳的日常开销已经无力承担,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志毅自2011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芳芳抚养费6000元,至原告18周岁止。
被告王志毅辩称,他与原告母亲刘晓云确已分居,芳芳随其母亲刘晓云生活。芳芳目前的状态由其母亲造成,因其母亲违反双方签订的流产协议,擅自将原告生出,造成原告芳芳目前的生活状况。同时,被告王志毅表示,自己目前有工作,月收入2万元左右,但马上就要离职,因此仅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原告母亲与被告曾签订过流产协议,但原告现在已经出生,其合法权利应该受到保护。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不能以该协议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现原告随其母亲共同生活,被告理应承担适当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综合确定为每月1200元。
一审判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