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就一对表兄妹结为夫妻的婚姻案件作出了婚姻无效的判决。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还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自愿达成一致协议。
广西凤山县袍里乡的彭某与度某的母亲是同胞姐妹,两家人关系密切,为了亲上加亲,双方家长就成全了这桩好事,于是就让彭某与度某结为夫妻,还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因为双方没有向民政部门如实告知他们是表兄妹关系,因此民政部门就给他们颁发了结婚证书。彭某与度某结婚后生育一小孩,后为家庭琐事引起吵闹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实,彭某与度某系表兄妹,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为法律禁止结婚情形。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官说法:《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 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