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某和妻子薛某结婚多年,十三岁的儿子已上初中。结婚初期的时候林某还有过稳定工作和正常收入,但从2000年开始做生意的林某屡屡生意失败,几乎没有往家里贴过家用,人也是行踪不定,既不承担家庭责任,对儿子的关心也甚少。在争吵和长期的淡漠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2010年下半年,薛某向虹口区法院起诉离婚,但最终因双方无法就唯一一套住房达成一致的分割方案,薛某最终撤诉。2011年8月,林某也向闵行区法院起诉离婚,薛某委托笔者代理此案,对于离婚薛某自然没有异议,只是希望在财产分割上能偏向承担了家庭主要责任的自己。
【办案过程】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样的案子首先当然要了解财产的情况和法院判决的可能结果。
财产情况倒是很简单:有一套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位于水清路的房屋,市场价值已经超过200万,剩余的银行贷款不足10万。如果由法院判决,林某从这套房屋要分的的补偿款也不会低于80万元。作为代理人我从几个角度来劝说男方及法庭在本案中丈夫应该少分房屋补偿款:
1) 从孩子抚养费的角度,虽然薛某也一度犹豫,但最终从母爱的角度薛某还是决定要孩子,这也为劝说男方少分财产获得了一点筹码。
2) 薛某了解到林某的父亲去世后,林某放弃了对父亲房屋的继承权,我们要求就这一财产的放弃给女方补偿。
3)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向女方借过18.5万元,都留有借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债务女方可以向男方主张,我们要求在女方支付给男方的补偿款中一次性扣除。
4) 男方从未将做生意的盈利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所以我们主张因为他做生意投入的债务应该由其一人承担,其中包括由男方一人名义向女方大姐借的3万,女方大姐夫借的5万,女方小姐夫借的3万,男方在前案的庭审也认可由其一人承担。男方曾从房屋的再抵押贷款中拿走23万去做生意,后来以女方名义向案外人借了22万填补这笔银行债务,男方主张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不成立,应该由其一人承担。
因为知道男方急于拿到现金应急,我们从诉讼策略上又做了适当的拖延。男方在起诉后半年才等到合议庭开庭,在庭审结束后,法院组织了调解,虽然遭到对方律师的阻碍,但我最终还是劝说男方接受了放弃房屋产权换得35万元的补偿(而且还分两期付款)、并每月向女方支付800元抚育费的调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