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涂小姐和曾先生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确立恋爱关系,于2007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2009年6月涂小姐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曾先生同意离婚,双方因一套共同房产的归属及补偿发生争议。上海市浦东新区北中路某弄某号1、2室房屋为2007年8月(婚前)共同购买所得,登记在两人名下。该房屋总价为98万余元,由涂小姐首付人民币10万元,曾先生首付583,000元(包括房屋契税、房屋中介费)。曾先生向中国银行贷款30万元。2008年8月,涂小姐母亲为两人归还了房屋贷款7万元。至2009年10月20日止,该房尚欠中国银行贷款余额共计人民币20万元。另外该房屋由曾先生出资装修。涂小姐要求房屋判归其所有,支付一半的补偿款给曾先生。曾先生要求房屋归他所有,并要求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割房屋。审理中,系争房地产市场价格及房屋装修价值进行评估,结论为房地产市场价格为151万元,装修价值为12万元。另双方同意涂小姐母亲在双方婚后为其归还商业贷款7万元,在分割时予以扣除,且该款在房屋所占的份额归涂小姐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两人离婚,同时法院认为系争房屋为原、被告婚前共同支付首付款,并以原告名义贷款所购。本院考虑到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及原、被告对该房屋所占份额,该房屋判给被告曾先生,贷款20万元亦由其偿还。曾先生支付涂小姐房屋折价款的数额,由本院根据原、被告各自在婚前出资比例及婚后共同归还贷款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房屋的上涨因素酌定为40万元。
【胡珺律师释案】
从首付出资贡献的大小和主贷人的身份来确定房屋的归被告曾先生所有这一点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既符合公平的原则又考虑了抵押债权手续的处理便利。
但法院最终酌情确定的房屋补偿款的金额却值得商榷了。首先该房屋从物权法的角度根据其产权登记情况其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性质是相当明确的。至于是应该按出资比例分割还是一人一半分割的争议实质就是关于该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争议,而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中涂小姐和曾先生结婚后即具有夫妻关系,该房屋应视为共同共有,因不再适用按份共有即按出资比例分割。从共同共有的角度应一人占50%,如果法官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做适度的调整这种自由裁量权也应该是适度,笔者认为不应超过10%的调整范围,否则法律的原则性规定的预判就是去意义了。但本案中涂小姐除了母亲的赠与外,仅分得33万元,仅占总房屋价值的26%。法官的自由裁定权也造成了此类案件同案不同判的诟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