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已成为上海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 既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要设法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因此,费尽心思捉奸则成了离婚大战中的一场重要战役。可怎么样才算捉奸成功?且成功后到底能得到怎样的实质回报呢?恐怕才是不惜一切代价捉奸前应该搞清楚的问题。
一、捉到了“奸”,在法律上就可以多分财产或得到精神赔偿吗?
答案是否定的,法律并无规定一方存在过错就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至于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仅规定了四种情况:(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但即使捉奸在床充其量也就是证明到存在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第二十三条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经查,不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上海法院也已有多个判例对存在婚外性行为的要求精神赔偿不予支持。
二、一方捉到了“奸”,甚至鉴定孩子不是亲生,甚至另一方发现了非己的私自子,是否可以推定有同居关系
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同居”与“通奸”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为三个月以上。而通奸行为,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的大相径庭,决定捉到奸,也不能证明同了居。
在许多人眼里,发现了配偶与第三者有了非己的孩子,就认为他们之间有同居关系。这也是一种误解。为什么呢?有了孩子,只能证明两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不能必然证明有同居的事实。发生N次性行为,也可能会导致怀孕,发生一次性行为,就可能导致怀孕,因此,配偶与第三者有私生子,不能代表他们之间有“同居”行为,也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
三、还有必要“捉奸”吗?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原因何在?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第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第三、从舆论压力的角度,对一些身份特殊、或者工作单位纪律严明的当事人如果成为被捉奸成功的对象,有时候就决胜于法庭之外了。
四、捉奸需要聘请“调查公司”吗?
如果家庭财产较大,自己取证较为困难,或有所不便,聘请调查公司,或由律师出面调查取证也当然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捉奸请调查公司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寻求心理的平衡。有些当事人不求在物质方面得到照顾,而是想要达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及寻求精神内心的安慰。如果在经济条 件允许的前提下,“捉奸”自然无可厚非,只是所谓“捉奸的意义”因人而异罢了。
五、“捉奸”取得的证据有效吗?
1、 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门进入自家床边,举起摄像机“咔嚓”拍下床上时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因此,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2、“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究其原因,因为“证据”有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取得方式要合法,否则,取证即使反映了事实真像,结果却不能被法院采用。
3、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的合法性问题。
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绽上所述,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如果做“坏事”,千万不要在自己家里,也最好不要在公共场所,否则,被偷拍、明拍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哦。
六、捉奸后,迫使过错方写下的“认罪书”财产分割内容是否有效?
对于“捉奸”人而言,捉奸的行为是早有准备的。一旦捉奸成功,往往会利用环境优势迫使过错方签订一些类似“认罪书”之类的东西,并让过错方在早拟定好的财产分配方案上签字。对于这类协议的效力,因缺乏“公平、自愿”的契约基本原则,法院认定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同样有规避的方式,如果写下的是婚内财产约定,签字一方也无证据证明是在胁迫情况下签署,法院同样可能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