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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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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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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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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精神病患者离婚的法律误区

日期: 2012-04-24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误区一:与精神病患者不可以离婚

在笔者平时接待的咨询中,与精神病结婚的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离婚的要求总是忧心忡忡,他们多数人认为与自己患精神病的配偶离婚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精神病一方无法做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而其代理人通常就是该配偶的父母出于各种原因考虑也是不会同意离婚的,所以很多人认为自己就要被拖死在这样的婚姻中。事实并非如此。

<案例>

原告李某(男)与被告何某(女)原系同事, 1993年2月起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9月开始同居共同生活。1995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1994年7月,被告由其父母、单位领导等送至北京市某精神病医院诊治,被诊断为轻度精神病,原告知晓上述情况。

结婚登记时,被告父母反对原、被告进行婚姻登记。原、被告单位在原告要求出具结婚登记证明时,也再次提醒原告被告的病情。但原告坚持认为被告的病情婚后可以治愈,故要求单位出具结婚证明。婚后至原告起诉的4年期间,被告一直病假,有一半以上时间在医院住院治疗,但被告之病一直未能治愈。原告起诉及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尚在住院治疗。

原告诉称:婚前虽然知道被告患精神病,但自认为婚后可以痊愈,故与被告结婚。但婚后被告之精神病久治不愈,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法定代理人辩称:原告既然婚前知道被告系精神病患者而与之结婚,现在又以被告患精神病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是不道德的,故坚决不同意原、被告离婚。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认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并于1999年7月作出判决,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诉讼中,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我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具体到本案,则应分析被告的精神病对婚姻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思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应否准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关键在于患者之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也不论当事人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晓对方患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患者之精神病经治不愈(须在患者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案情下适用),或久治不愈(须在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一方患精神病的案情中适用),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破裂。此司法解释是我国建国后长期以来民事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由于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事关患者权益的保护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等因素,我国的民事审判工作向来注重对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的规定。

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离婚问题”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因一方思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误区二:与精神病患者可以协议离婚

精神病患者不能“协议”离婚。根据法律规定,是一种身份关系,因此一般说来,对于婚姻关系中实体性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提出主张才行。而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自己不能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考虑到精神病患者未必理解离婚的法律意义,正因为如此,我国《婚姻登记条例》才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这样的人离婚不能用“协议”方式,而必须通过诉讼,让法院来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精神病人虽然不能履行婚姻的权利义务,但法律并未剥夺精神病人的婚姻权利。《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可见法律对精神病人的婚姻问题采取了一种有条件许可的态度。因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婚前检查、登记等环节执行标准不一,以及其他社会因素,致使诸多不具备结婚条件的精神病人成为婚姻关系当事人。而精神病人的病态难于在双方间培养正常的夫妻感情或极易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于是以精神病人为当事人的离婚诉讼便不鲜见了。

误区三:与精神病患者离婚和普通离婚完全没有区别

事实上还是会有两个区别。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而精神病人在法律上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要由他的监护人代理,在离婚前首先要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

其次因为精神病患者特殊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法院处理时会更为谨慎一些,会更关注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才能更顺利的解决离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可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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