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军队稳定关系国计民生,所以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就这一婚姻关系中的特殊主体有关的离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首先是对军婚的特别保护,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对上述条款中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作出了解释,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分别为(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其次在财产分割时,对于军人也有特别的保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又规定,“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为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