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中国内地分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无论是在法律实体还是程序上差异都比较大。两地离婚制度设计与解决模式有诸多差异,本文主要论述程序上的差异:
1、 离婚方式不同:
中国内地有两种方式解决离婚,一是行政程序登记协议离婚,另一种是通过法院诉讼判决或调解离婚,这两种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香港所有的离婚都要经过法律诉讼程序,即只能通过法院来办理,没有协议离婚。但香港的离婚诉讼又分为呈请离婚与申请离婚两种。呈请离婚是夫妻一方单独向法院申请离婚,如无特别情况,两次呈请离婚必须间隔一年。申请离婚是指夫妻共同向法院申请离婚。
2、 审理程序不同:
中国内地一方要求离婚可以要求法院调解,调解不成正式立案开庭,法院会依据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出离与不离的判决。离婚诉讼结束,如果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离婚判决不服的,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对判决不予离婚的,起诉一方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诉离婚。
而香港采用双次复合判决亦称两级制:第一次为临时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目的是给予当事人考虑复合机会。如法院根据所有证据,认为该宗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回,便应颁发暂准离婚令。3个月内,呈请人或其代理律师可以书面向法院申请将暂准离婚令转为绝对判令。如果3个月内,法庭没有收到反对暂准判令的通知,便会发出绝对判令。此时,呈请人才算是和另一方正式结束夫妻关系。
3、 分居制度不同:
分居是指依法解除夫妻的同居义务而保留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大多保留有分居制度。虽然中国内地也将分居两年可视为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条件。但对如何认定分居及分居期间的夫妻权利义务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香港法律分居制度包括:协议分居、制令分居和颁令分居三种。协议分居是夫妻的自愿行为;制令分居则是有足以离婚理由,由于一些原因阻碍而采取维持名义上婚姻关系的制度;颁令分居则是一方由于受到配偶的严重不公待遇,可向法院申请颁令救济,以使受到配偶暴力侵袭的人得到适当保护。